2019年12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兴安盟原副盟长步进来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对被告人步进来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被告人步进来涉案财物及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步进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8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步进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1262万余元的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步进来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且被告人步进来有索贿情节,依法予以惩处。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报道:
兴安盟原副盟长步进来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