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及故意伤害的刑事申诉案件作出维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
2016年7月的某天晚上,万某某因倾倒弃土在赵某某、李某某夫妇位于兴文县某混凝土搅拌厂附近的土地上致双方发生矛盾,万某某驾驶车辆从路边冲上花台撞向赵某某夫妇,又立即倒车,赵某甲(赵某某夫妇之子)见状冲到驾驶室窗前阻挡万某某,用嘴咬了万某某的手臂,并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捅刺万某某的左前臂一刀,后背两刀,经鉴定,万某某当日被刺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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