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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无车家庭指标年内定向投放3万个指标

编辑:搜虎网      来源:搜虎网      购车摇号   小客车

2023-10-10 05:03:11 

天津客车增量_天津大客车限号吗_

无车家庭指标:年内目标指标3万项

个人阶梯抽奖指标:10000个指标,参加普通汽车抽奖25次及以上且未中奖即可参加。

高层次人才指标:相关部门认定的“海河人才”A类、B类人才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指标:符合监管清单、评级为A级、有汽车租赁业务经验等。

优化二手车成交指标:市商务部门已登记。 成交指数不限制总量,免费分配。

调整增量指标分配比例:2024年1月1日起,年度10万个指标分配比例调整为1:7:2

1.落实无车家庭指标

年内还将针对无车家庭制定3万个其他指标,用于我市购置汽车。 无车家庭其他指标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分配。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按家庭办理“无车户”其他指标登记申请:

(一)家庭由户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组成。 申请人总数不少于2人,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参加名额申请;

(二)户主申请人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其他家庭申请人仅限于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公婆,且所有家庭申请人必须为本市居民;

(四)所有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本市登记的客车、名下不持有有效客车配额、不具备申请更新配额资格的,且主申请人为该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任何逾期驾照。 使用通过抽签获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分配指标过程中,所有家庭申请者不能同时参与多个家庭分配。 申请家庭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家庭申请人信息。

家庭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由本市公安人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核实。 本市登记的家庭申请人婚姻登记信息通过天津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核对比对。 对于部分家庭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无法通过数据交换核实的,市客车总量调控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服务机构)将通过指定网站通知家庭申请人。 申请人为户主的,可以自愿向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所有家庭申请人必须声明所提供的申请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上述规定。 申请家庭填写的家庭申请人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审核通过的,视为该家庭通过资格审核。 申请人家属对审核部门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核。 审核通过后,户主申请人可以获得“无车家庭”类别的其他指标。 该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可转让。 户主申请人逾期未使用配额的,视为放弃配额,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增量配额。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行个人阶梯抽奖指标

年内定向1万个个人普通车阶梯摇号增量指标用于我市购车。 参加普通汽车抽奖25次及以上且未中奖的公民,可参加个人阶梯抽奖活动。 个人天梯抽签活动将另行实施。 具体情况以监管服务机构发布的配置公告为准。

个人步数按照个人参加普通车抽奖的有效次数计算。 累计参与 25 至 36 次但未获胜的个人步数为 1。个人累计参与 12 次但未获胜,步数将增加 1。即为:参加37至48次但未获胜者的步数为2,参加49至60次但未获胜者的步数为3,以此类推。

个人的步数就是个人的申请码出现在彩票池中的次数。 申请代码出现的次数越多,中奖率越高,但只能中奖一次。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高层次人才指标

持有相关部门认定的“海河人才”A、B卡但姓名未注册天津客车的人员,可申请“高层次人才”其他指标。 (市交通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汽车融资租赁经营指标落实情况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列入监管名单,监管评级为A级,具有汽车融资租赁经验租赁业务(上一年度汽车租赁资产余额大于等于5亿元人民币)且近一年未发生责任投诉情况后,可申请额度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经营根据实际业务规模限制。 (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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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优化二手车周转指标

为促进本市二手车经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经营,依法纳税,经本市商务部门注册的二手车经营企业在采购时可申请营业额配额。非营运二手客车。 成交额度不限制总量,实行自由分配。 使用流转指标完成交易登记的乘用车,再次转让、登记、变更、注销时,不会产生更新指标。 营业额指标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调整增量指标分配比例

自2024年1月1日起,《天津市乘用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将调整10万辆乘用车年度增量指标配置比例。 增量指标由原来的1:5:4比例调整为1:7:2比例。 即每个分配期,通过摇号分配的节能汽车增量指标为1万辆。 摇号配置普通车增量7万辆,招标配置普通车增量2万辆。 具体情况以监管服务机构发布的配置公告为准。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乘用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9]31号)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乘用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关于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天津市政府办桂[2020]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天津市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府办桂[2021]8号)现予施行。 (编译/汽车之家 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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