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
规范有序推进不动产、土地综合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持续推进农村不动产和土地综合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规范有序推进房地产与土地一体化。 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合法化。
规范房产土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发证,对于依法保护农民财产权益、夯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为继续推进农村不动产、土地综合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加快房地产、土地综合宅基地地籍调查。 各地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统一组织开展地籍调查,摸清宅基地、房屋的位置、边界、面积、权属等。 ,从而满足不动产、土地登记的需要。
二是及时完成现有成果清理整合和存储转移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各地要抓紧完成现有数字化登记结果入库工作,会同县(区)市、区)为单位。 将转入全国基础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三是规范有序推进不动产、土地综合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对已纳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专项整治台账的房屋、土地,做好问题处置与登记工作的衔接,按规定办理登记。根据处理结果依法处理。
四是做好报名结果和工作衔接的日常更新。 各地要把农村不动产、宅基地确权登记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建立城乡一体化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做好日常登记和结果更新工作,完善不动产登记共享和运用机制。登记成果,服务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原文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产权。 规范房产土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发证,对于依法保护农民财产权益、夯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近年来,各地克服困难、稳步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一些地方还存在工作背景不明确、数据采集报送不足、入户证明不够、结果更新不及时等问题。 为继续推进农村房地产和土地综合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房产土地一体化的宅基地地籍调查
(一)各地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统一组织开展地籍调查,摸清村落位置、边界、面积、权属等情况。宅基地、房屋,符合产权、土地一体化登记要求。 所需工作:仅完成宅基地调查的,需进行补充房屋调查; 宅基地和房屋均未调查的,进行不动产和土地综合地籍调查; 若不动产及不动产整合地籍调查已完成但未登记的,将对现有结果进行核实、完善和更新
(二)按照《地籍调查条例》、《农村地籍及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农村房地产权属调查指南》等技术标准,进行权属调查和规范进行房地产测绘。 权属来源不明或者实物边界不明确的,必须认真履行邻居边界划定程序,并由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确认。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房地产测绘技术方法。 如果条件允许或靠近城镇,可采用分析方法; 若不具备采用解析法的条件,可利用现状较强的航空或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编制工作底图,并可灵活采用图解法或部分解析法; 不具备分析法、图解法条件的,可以利用“土地测量云”等软件结合测量方法进行房产测绘。
(三)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地籍调查、确权登记等工作成果,全面掌握已查明登记、查明未登记、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数量和面积建立健全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工作台账,为权利登记打下坚实基础。
2、抓好现有成果的清理整合和存储转移工作
(四)各地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执行以及《不动产登记数据集成建设》。 按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技术规范》、《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总报送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现有数字化登记结果入库工作,并以县区以市、区(市、区)为单位,于2023年底前报送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基础平台(以下简称“国家信息平台”)。 对于已调查但未登记的,先将房产单元空间数据等地籍调查结果以单层形式报送国家信息平台,登记完成后更新报送。
(五)对尚未电子化的纸质登记材料,要尽快数字化并建库,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录入权利人、权利类型、面积、登记时间等登记信息、证书编号等,因此所有字段均为必填项; 如果空间信息缺乏,可以利用航空或高分辨率卫星图像完成图形矢量化,也可以利用“国土测量云”等软件来补充空间位置信息。
三、规范有序推进房产土地一体化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六)对所有权合法、登记条件齐全但尚未登记的宅基地、房屋,要尽快办理登记,核发产权土地一体化确权登记证书; 宅基地已登记但房屋未登记的,要根据群众需要及时办理不动产整体登记,补发房屋、土地综合房产证; 已登记的宅基地、房屋自然条件和权利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七)对于“一户多房”情况,宅基地面积超标、非集体成员占用宅基地、无所有权来源资料的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合法宅基地不符合规划或相关建设材料等的,各地可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放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关于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核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通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字发[2020]〕 84号)等政策文件以及地方详细完善的政策均需登记。
(八)对纳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专项整治台账的房屋、土地,做好问题解决与登记的衔接,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处置的结果。 违反国家国土空间规划控制要求建设房屋的,或者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的,一律不予登记,严禁将违法用地或者违法行为合法化。通过不动产登记违法建设。
(九)各地要采取登记服务延伸至乡镇村、网络视频确认、特殊困难群体上门服务等方式,方便群众办事。 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主体作用,组织群众统一申请,分批办理登记业务。 落实相关减免政策。 除征收房产权证费用外,不得违规向群众收取登记费,确保不增加群众负担。 要及时向群众发放证书,建立证书领取账户,并保存证书签名表、邮寄凭证等。
4、做好报名结果和工作衔接的日常更新
(十)各地要把农村不动产、土地确权登记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做好日常登记和结果更新工作,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成果共享应用机制,服务深化农村。 土地制度改革。
(十一)要做好宅基地管理和农房建设的衔接,加强与宅基地审批等部门的协调和信息共享,对经批准的新建农村村民房屋或者宅基地进行征收、转让、退出等工作。其他导致宅基地、房屋自然条件和权利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记,登记结果实时上传国家信息平台。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登记结果汇总报送国家信息平台、发证到户、规范登记、每日更新”为标准,加强登记、发证、征收等全流程统筹协调。 、更新,坚持因地制宜,以需求为导向,先易后难,分类推进工作,不搞“一刀切”。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组织调度,定期检查,完成县(市、区)一个销售数。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部门沟通协作,配备人员,争取资金。 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要做好与试点工作衔接,加快进度,按时完成任务。 部将实行“分片承包”,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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