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发布。 业内专家认为,《条例》的出台完善了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划定了监管底线,代表了我国私募监管进入新阶段,也展现了新的监管理念。这进一步推动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朝着更加法治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首先,《条例》颁布后,监管体系序列更加完善。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2万家,管理基金15.3万只,基金规模约21万亿元。 私募基金从小众行业成长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新创业、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满足居民理财需求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长期以来,私募股权基金(含创投基金)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据悉,2012年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但并未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纳入适用范围。 为解决缺乏上位法律的问题,2013年,中国证监会请求国务院启动制定《条例》。 考虑到行政法规立法周期较长,证监会于2014年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同步推动《条例》的制定。 今年6月16日,《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力表示,《条例》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第一部行政法规,补充了私募基金监管序列的空白,为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依据。股权基金行政法规层面、更好平衡监管制度层面和灵活应对行业实践需求,丰富和完善了监管体系。
北京天池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袁森泰认为,《条例》弥补了私募基金监管的短板,增加了法律制度的供给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近几年将会有所改善。 私募股权行业行政监管规则的纳入,提高了规则的有效性。
二是定向增发监管主体更加明确。 私募股权基金主要分为两类: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 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的监管,但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依靠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
郭力表示,《条例》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类别,同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范畴,进一步明确监管对象内涵,优化监管格局。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一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已投资近20万家境内未上市及未上市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及再融资项目,形成股权资本超过11.6万亿元。实体经济。 注册制改革以来,近90%的科创板上市公司、60%的创业板上市公司、90%以上的北交所上市公司获得私募股权上市前的资金支持。
仲量联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研究部总监庞明表示,以合法化、制度化的方式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活动,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及关联方的合法权益,也可以进一步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提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技术洞察能力、产业研究能力、企业发现能力、资源整合能力、投后管理能力,进一步促进私募股权投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最后,监管活动的衔接进一步完善。 《条例》划定监管底线,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关键环节的相关活动,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资本金。 严格监管挪用、挪用基金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力夯实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
业内专家认为,《条例》统筹发展与安全,不仅强调了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还明确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了政策支持,并“募集、投资”。 、管理和退出”私募股权基金。 提出全链条监管要求,强调支持发展和加强监管并重。
在郭力看来,《条例》明确了私募基金募集、登记备案、投资运营、信息提供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 个人信息提供要求更加全面,私募基金全生命周期得到规范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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