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要求,房地产广告应当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 房屋信息应真实,面积应以建筑面积或建成面积表示。
根据草案,房地产广告应当明确相关重要信息,主要包括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标明开发公司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 房地产广告涉及所有权、使用权的,全部或者使用权的基本单位应当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规划、建设等情况,应当在广告中标明;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注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贷款金额、期限等。
征求意见稿还列出了房地产广告的“负面清单”。 其中,8类不允许发布广告的房地产项目包括:预售商品房,但未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所有权有争议; 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验收不合格等。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的10项内容包括:“推销商品房为商品房”等虚假或者误导性内容; 不允许出现“房价每年涨幅超过XX%”和“年租金高于地段”的情况。 “平均水平XX%”、“投资收益保持在XX%以上”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 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 没有融资或变相融资内容; 不得含有“买房就可以安家”等承诺广告主可以为居民办理户籍、就业、升学等事项的内容。 (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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