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优化了章节布局,将原来的“总局”、“分(分)办”、“银行”三个部分精简为两个部分: “外汇局”和“银行”。 同时,《指引》合并了总分行内容重复度较高的章节,以及同一业务的注册、账户管理章节。
《指引》还细化了要求,增强资本项目业务的可操作性和清晰度。
具体来说,在明确部分业务要求时,《指引》明确了特殊目的公司注册的真实性审查和信息披露要求、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的回购要求、合格境内机构不得转让或转售等。投资者(QDII)投资。 配额要求等
在新业务情况方面,《指引》增加了企业异地搬迁、资本项目数字化、外资股东认购A股上市公司可转债等新业务情况。
《指导意见》还优化了部分业务要求,如优化股权转让、并购设立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登记流程,以及再投资、外债、内保、外贷登记审核要求等。 ETC。
《指引》还提高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便利性。 在优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面,《指导意见》取消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限制,调整资本项目外汇收入负面清单范围,合并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入负面清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事后便利化。 抽查规则等。在优化跨境证券投资业务管理方面,《指引》简化了QDII额度申请审核材料,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资金汇出流程,放宽了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资金汇出流程。境内股东减持股份及外籍员工境内参股登记。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变更要求及注销时限; 在优化跨境融资业务管理方面,《指引》明确了多笔外债共用账户的相关要求,取消异地开立外债账户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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