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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8 09:48:03
俗话说“小酌怡情,大饮伤身”
三朋四友聚在一起
高兴了难免会喝上两杯
但有的人
饮酒后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
为此也付出了凄惨的代价
“有个男人一直喊叫,还用脚踹门”
“我们十分害怕,你们快来看看”
5月9日凌晨3时许
高新区公循分局东方红派出所
接到群众报警称
辖区某小区20楼通道口
有一名疑似醉酒男子
在楼栋内喊叫
不时还用脚踹其他住户房门
接警后
在小区保安的领导下
民警立即赶到现场
发现该男子身上弥漫浓厚的酒味
经现场业主和保安辨认
表现都不认识该男子
“你好,我是派出所民警”
“我联系下你家里人接你回去”
担心该男子酒后发生意外
民警轻拍男子询问亲属信息
试图联系其家人接回家照看
面对民警的询问
男子十分蛮横并疯狂叫嚣民警
“派出所民警算什么?”
“我爱在哪里就在哪里!”
“你们管不着!”
“你现在扰民了,影响别人正常休息”
“而且睡这里也很危险”
考虑到男子可能存在醉酒失控情况
民警耐心地向其解释并劝导
但男子置若罔闻
仍然不绝吼闹不愿配合
谁知就在此时
男子却做出意外的举动
突然猛地冲向民警
用拳头击打民警
并将执法设备破坏
在现场群众配合下
民警合力将该男子制服
期间男子还不停叫嚣
“你敢拷我吗?”
“你再动我试试看?”
随后
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
等候该男子酒醒后
民警依法对其进行讯问
醉酒男子胡某(40岁,湖南道县人)
对自己醉酒滋事扰民、辱警袭警
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目前
胡某因涉嫌袭警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管理中
人民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配合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支持民警开展执法执勤活动。对于辱警、袭警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始终坚持“零容忍”,坚决依法打击严厉惩处,全力维护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
1
什么是袭警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袭警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宁静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袭警包罗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手段,对人民警察的人身进行攻击;或者使用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设备,对人民警察的人身进行攻击等情形。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履职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酒后犯法
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应当负担。人的个体酒量差别较大,有些人酒量惊人,喝酒如灌凉白开,有些人则是“一杯就倒”,导致醉酒水平难以判断,酒后自我控制能力无法用一个科学客观的尺度去统一鉴定。因此,如果醉酒成为免责、减责的理由,则不可制止存在有心人士故意让自己陷入“醉酒”状态去实施犯罪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即具备相应刑事责任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充实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应有充实的预见性,因此,应当对自己的酒后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
醉酒人员存在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吗?
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几类人群有: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聋哑人、盲人、精神病人。
注意:不包罗醉酒人员。
4
酒后行为还要负担哪些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负担侵权责任。
喝酒前需多掂量
不影响工作生活的情况下
在自控范围内适度饮酒
在此特别提醒
面对人民警察执法时
应当积极主动配合
法律底线不容逾越
执法权威不容挑衅
勿因一时激动悔恨终身
综合 | 长沙高新公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 长沙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