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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

编辑:搜虎网      来源:搜虎网      城市公共交通   电车   交通   城市公共空间

2023-10-10 01:04:22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交通强国建设,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1.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支持政策

(一)落实经营补贴补偿政策。 各地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群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公交、有轨电车线路首末班车时间、发车间隔等服务标准。 强化和巩固地方单位城市公共交通责任,落实市、县级财政部门城市公共交通支出责任。 突出城市公交、有轨电车基本公共服务属性,各地要在确定服务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评价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城市公交、有轨电车企业运营成本,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核算和补贴补偿制度对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并鼓励部分资金提前拨付。 对实施低票价、减免票价、运营偏远航线、支持重大活动、抢险救灾等指令性任务造成的政策损失,地方财政将及时给予适当补贴和补偿。 各地要在落实法定优惠乘车政​​策的基础上,坚持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优惠群体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按年龄综合补贴取代老年人优惠乘车政​​策。

(二)完善价格机制。 各地要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价格补偿和财政补偿范围,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公众承受能力、财政补贴等因素,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评估城市公共交通现有价格水平,及时优化调整。 就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举行听证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 定制公交线路等线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对远郊等地区的长途城市公交、有轨电车运营线路,可探索按里程计价。

(三)强化政策支持。 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各地通过多种形式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充电提供政策支持。 在保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夜间充电、实行低峰电价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新能源城市白天供电需求,设置白天部分时间实行低峰电价。公交车辆引导更多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使用非高峰时段充电。 充分发挥省级城市交通发展激励资金的统筹作用,用激励措施加强辖区内城市公交有轨电车行业转型升级,保障城市公交有轨电车企业可持续经营,促进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应用。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用好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政策,用好保障农村客运(包括服务农村的公交车、有轨电车)线路车辆正常运营。 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公交、有轨电车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公交票价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严禁违规追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四)保障公共交通优先。 积极推动在城市公交、有轨电车运营线路和列车集中的道路上设置公交专用道,实现公交专用道连续网络化,促进公交信号优先。 修订完善公交专用道相关技术标准。 优化公交专用道管理,科学设置特殊时段。 在保证公交车、有轨电车运行速度的前提下,可允许单位班车、特种校车、大型运营客车等大运力客运车辆使用公交专用道,提高道路资源利用率。 。 根据公共交通网络和道路交通流量的变化,动态评估公交专用道的使用情况并进行合理调整。 加强公交专用道使用监管,完善沿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鼓励公交车安装交通违法取证系统,严厉查处非法占用公交专用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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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理引导公众出行。 组织开展绿色出行推广月、公交出行推广周等主题活动,营造优惠公交、绿色出行的良好氛围。 鼓励各地根据交通运行状况,研究出台不同地区的交通管理和停车管理政策,按地区、路段、时段、车型制定差异化的停车收费政策。 对城市核心区、拥堵地区的出行停车服务,可以实行更高的收费标准,降低相关区域汽车的使用强度。 在城市外围轨道交通等车站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场,实行停车换乘优惠,引导公共交通进入城市中心区。 鼓励各地建立绿色出行奖励和错峰出行制度。

2、夯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础

(六)加强规划引导和用地保障。 科学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线网布局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最优空间布局安排相一致; 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内容统筹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中实施控制。 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公交站点用地需求应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统筹落实,提高节约集约化水平。 在国土空间规划体检和评估中开展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评估,为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交站点和停车换乘停车场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七)改善设施条件。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直接投资、注资、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城市公交站点建设改造和车辆购置。 严格执行城市公交、有轨电车站点配置标准,在大型住宅区、商业区等附近设置公交、有轨电车终点站或枢纽站。支持城市公交、有轨电车企业建设和完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充电设施。自有和租赁站点,保证电力接入条件,有效满足车辆充电需求。 灵活设置微循环公交、定制公交等站点,增加湾型公交站点比例。 加强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推广应用。 因地制宜推动适宜地区合理布局光伏发电设施。 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现有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优化升级行动。

(八)促进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 持续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网络,推动城市公交、有轨电车与城市轨道交通线上网络、车站、运营水平对接融合,通过大数据应用,提高城市公交、有轨电车运营效率。 鼓励发展微循环公交服务,根据客流需求使用小型公交车辆。 支持城市公交、有轨电车企业充分利用交通资源,开通通勤、上学、就医等定制化公交线路。 优化定制公交管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支持发展“公交+旅游”服务模式,适度增加主要客运枢纽至城市景区的公交线路,支持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拓展旅游服务功能。 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保证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拓展站台、车身、车厢等广告业务,向社会开放加气、加油、充电、维修等服务。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持续完善老年友好、无障碍出行服务。 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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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落实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政策

(九)积极推进新土地综合开发。 在符合用地空间详细规划、不改变用地性质、优先保证车站交通服务基本功能的前提下,新建一定比例的配套商业等区域。允许设立城市公交车和有轨电车枢纽站。 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用于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的,应当根据设施功能分级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综合开发时,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将相关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需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

(十)因地制宜实施现有土地综合开发。 支持现有城市公交、有轨电车枢纽站、首末站、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基地等,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情况下,优先保障车站交通服务基本功能。 闲置设施将用于提供社会化商业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现有城市公交站点实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根据设施功能分层设置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情况下,在保证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提高容积率。

(十一)建立土地开发综合效益反馈机制。 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单独开发的,相关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持续发展;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与其他开发单位共同实施综合开发,或者其他开发单位独立实施综合开发。 发达后,相关收入将反哺城市公共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4、加强员工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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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保障职工工资福利。 督促城市公交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引导企业建立城市公交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按照不低于平均工资确定司机工资收入水平当地在职员工。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将城市公交、有轨电车司机纳入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岗位补贴。

(十三)关爱员工。 引导城市公交企业不断改善员工生产环境,推进员工休息室、爱心站等建设,妥善解决司机就餐、休息等实际问题。 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和心理健康咨询,关心城市公交、有轨电车司机身心健康,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对身体状况不佳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难以适应驾驶位置到适当的位置岗位。 广泛开展送温暖活动,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对困难职工的支持力度。 组织开展“最美公交司机”、“最美地铁人”评选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增强员工职业自豪感和归属感,创造形成尊重员工、关爱员工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十四)建立绩效评价体系。 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动态监测,以乘客满意度、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城市公交、有轨电车早晚高峰平均运营速度、城市公交、有轨电车到站率、城市公共交通正点率、市建立以公共交通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水平为基础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体系,推动落实城市人民政府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责任。

(十五)推动政策落实。 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工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衔接和协调,及时协调解决城市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公共交通,推动各项政策落实。 支持政策。 对未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导致拖欠城市公交企业工资、保险、大城市发生重大公共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的城市,不得参与国家公共交通城市建设示范项目创建申请书,属于国家公共交通城市建设示范项目的,项目创建城市或示范城市的,需具备创建资格或“国家公共交通城市”称号“建设示范城市”将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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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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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2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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