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为落实中央巡视整顿工作要求,加强对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监管,稳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的有效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形成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本次修订重点是进一步加强监管政策引导,提高准入监管质量和效率,落实简政放权,落实开放安排。
围绕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加大对外开放作出重要部署。 本轮中央巡视也对金融领域行政许可提出了更高要求。 同时,现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在部分审批事项和条件上不符合近年来出台的监管制度和政策导向要求,有待进一步完善。
具体来说,本次修订立足于提高非银行机构行政许可的有效性,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调整部分项目准入条件。 结合近年来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组织机构设置和股东准入条件,实行业务分类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特殊业务准入条件。
二是落实扩大开放部署。 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者,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者的总资产要求。
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 简化债券发行审批程序和部分人员资格,取消非银行机构发行非资本债券审批,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资格审批,代之以事后报告制度,明确资本债券发行机制。
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 总结近年来非银行机构行政许可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股东资格审核,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调整准入标准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对《征求意见稿》关于行政许可条件调整、简政放权措施、对外开放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阐述。
在行政许可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做了两点调整:一是与近年来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同步调整了机构设立和业务资格审批的准入标准。 二是根据《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行机构控股股东的净资产比率指标要求,按照新旧分开的原则实施。
在简政放权方面,《征求意见稿》有三项措施:一是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债券的行政许可,代之以报告制度。 二是明确资本债券发行机制,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确定具体票据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在批准后24个月内完成发行。 三是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查,改为报告制度。
在对外开放方面,《征求意见稿》在三个方面进行了优化:一是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者的限制,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进专业经验和人才,优化公司治理。 二是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者的总资产要求。 三是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要求,允许跨国集团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 取消境内外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投资者的总资产要求,并调整至相关审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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