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按照“先认证、后许可”的原则实施准入管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完善业务管理等制度,加强用户权益保护。 适应最新监管实践,《条例》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
支付市场各大机构普遍认为,《条例》作为近年来支付领域最有效的制度安排之一,为支付机构未来发展奠定了良性竞争和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
强化机构监管和穿透式监管
为更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规定》从四个方面对相关业务进行规范。
一是坚持持证经营,严格准入门槛。 《条例》按照“先许可、后许可”的原则实施准入管理,明确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准入条件,对支付机构实行许可管理。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同时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违规机构常态化退出机制。
“《条例》的出台,为支付服务市场提供了更加全面有效的监管工具和制度保障。” 中国银联常务副总裁谢群松表示,《条例》强化机构监管和穿透式监管,有利于提升非银行支付机构资本实力和治理能力; 强化职能监管,坚持“同业务、同标准”原则,避免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空白; 加强行为监管和持续监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人员的违规责任,明确退出情况,实现支付机构全周期、全链条管理。
二是完善支付业务规则,加强风险管理。 《条例》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完善业务管理等制度,拥有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 强化支付账户、准备金、支付指令等管理制度,明确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准备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款项; 支付机构应当履行用户尽职调查、风险监控等职责。
三是强化用户权益保护。 《条例》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起草协议条款,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 加强用户信息保护,明确信息处理、信息保密、信息共享的相关要求; 要求支付机构对所提供的服务明码标价,合理收费。 明确支付机构应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
对此,支付清算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把保护用户权益作为支付清算行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对支付清算行业的发展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保护用户权益,重点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支付机构保护用户权益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不仅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而且要采取措施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或泄露。 虐待。
四是依法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法对相关支付机构处以罚款,限制部分支付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其他惩罚措施。
将支付服务重新分为两类
2010年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根据交易渠道和受理终端将支付服务分为网上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三类。
记者注意到,《规定》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操作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
“随着技术创新和业务发展,条码支付、人脸识别支付等新兴方式不断涌现,现有的分类方式不能很好地满足市场发展和监管的需要。” 司法部、人民银行负责人表示,《条例》结合监管实践,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支付业务分类经验,秉承职能监管理念,从本质出发业务的分类,根据能否从付款人处接收预付费资金,分为储值账户操作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
新的分类方法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有利于防止监管空白。 上述负责人表示,新的分类办法下,无论支付业务的外在表现如何,都可以根据业务本质进行分类管理,能够更好地适应行业和行业的发展变化。对各种新型支付渠道和支付方式进行分类。 分为两种基本业务类型。
新的分类方法也将有助于避免监管套利,促进公平竞争。 上述负责人表示,新的分类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和风险特征,穿透支付业务的表层形态,有利于统一资金等准入条件和业务规则要求,消除监管洼地,形成公平的制度环境。
建设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支付是典型的双边市场,即发卡机构与客户、收单机构与商户之间的余额是“双边”的。 与“单一市场”不同,两方互动程度决定了支付市场的活力和规模效应。 因此,促进双方共同繁荣是保证支付市场良性循环的关键。 《条例》将支付业务重新分类为储值账户操作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 一方面,引导支付回归商业本质,功能监管方向更加明确; 另一方面,从功能本源上强化了“双边市场”的逻辑。 。
记者还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将于近期研究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将新业务类型与原有分类方式对接,促进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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