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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布对部分无人机实施出口管制公告 大疆回应:严格遵守执行
7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飞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对于新的出口管制公告,大疆创新31日回应《环球时报》记者表示,作为一家全球性公司,大疆在出口管制领域始终保持着严格、负责的态度。 大疆创新始终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国及其他经营所在国家或地区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
新公告将包括携带具有投掷功能的有效载荷或自给式投掷器、携带噪声等效温差(NETD)小于40毫开尔文(mK)的红外摄像机以及支持非认证负载等的特定无人机范围。 。 并指出,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临时管制实施期限不超过两年。 同日发布的《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指出,符合以下特征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包括“最大连续功率超过16千瓦的专用无人机( kW)专用无人机或无人飞艇用航空发动机”、“符合一定技术指标、专门用于特定无人机或无人飞艇的负载,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目标指示用激光器”、“无线电通信专用于特定无人驾驶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具有特定特性的设备”和“民用反无人机系统”。
对于公告的相关要求,大疆创新表示,大疆创新始终致力于民用无人机产品的设计、研发和制造。 自成立以来,我们一直坚决反对将我们的产品和技术用于任何军事或战争用途。 我们从未设计和制造用于军事用途的产品和设备,也从未在任何国家营销或销售我们的产品用于军事冲突或战争。 我们也将严格遵守今天中国政府发布的无人机临时出口管制政策,确保全面合规,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让科技更好造福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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