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业界期待多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拟正式实施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发布的《条例》中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在第四章单独列出。 具体来说,《条例》在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登记备案、检查频率、投资退出等方面与其他私募基金进行了差异化监管。
杭州市创业投资协会轮值会长周开兵表示,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内容丰富,但总体来说是一个监管规定,预计具体措施将尽快落实支持和鼓励的方向。
中科创兴创始合伙人李浩指出,总体来看,《规定》体现了“扶好限坏”的指导思想,也代表了创投行业走向精细化管理的趋势,有利于为了行业更好的发展。 期待后续具体落实。
山东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会长李文峰认为,《条例》对于创业投资有很多政策亮点,比如第三十五条,它对创业投资基金的范围进行了广泛的界定,比如创业投资基金的范围等。基金投资的内容、基金名称等,是最具包容性的标准,也体现了国家真正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的决心; 细化创业投资基金监管的差异化安排。 方便基金登记备案、日常检查等,体现对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支持。
在差异化监管方面,《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点明确,为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的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投资退出等,业界的反应也是积极的。 比较热情。 西安方圆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杜耀森指出,《条例》的出台对于当前的退出困难有着明确的积极预期。 李浩表示,创投基金的特别规定,不仅有利于缓解“退出难”问题,还能引导越来越多的长期基金“投资早、小、硬技术”,推动转型科技成果真正生产力,解决产业痛点和堵塞问题,将有助于我国构建长期投资生态系统,发挥资本在技术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此外,李浩认为,《规定》在现有规则的基础上,免除了基金中基金的一层嵌套限制,有利于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投资创投基金。发挥积极支持行业作用,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
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文卓认为,将进行投资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纳入监管,扩大了监管范围,对投资委托理财行业影响深远。 也弥补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不足。 资金中间地带的制度缺口有利于保护投资者,为后续出台促进优质中小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发展的政策奠定制度基础。
对于业界寄予厚望的税收差别化,《条例》并未明确提及。 不少受访机构表示,期待相关优惠细则出台,更有利于鼓励资金早期、小额投资。 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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