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出售商品房。”
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市公积金中心)存款人及配偶在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南宁市城区、邕宁区、良清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申购和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并委托南宁市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屋销售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
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处理时限。 存款人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到南宁市公积金中心办理预审锁定业务; 已办理预审锁定业务的,存款人应不迟于2024年3月30日(不含)申请取款和转账。
关于网上签订和备案合同,通知称,房屋销售企业支持购房者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 商定预售商品房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的付款方式条款,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并提交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已签订合同并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或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和自筹资金作为首付,且购房者已足额缴纳约定的自筹资金的——筹集首付预售资金监管 有账户的,由住建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文件要求,强化监督管理。 合同被撤销、终止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房屋销售公司应当自合同被撤销、终止或者被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取购房者及其本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配偶从合同中一一足额支付首付款。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及时与购房者办理合同备案和注销手续。 南宁市公积金中心将在收到退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以补缴方式存入购房者及其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同时,合同解除、终止或者确认无效后,房屋销售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退还购房者及其配偶提取的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的,南宁市公积金中心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其按原路线退还相应金额。 房屋销售企业返还住房公积金前,不得注销合同登记。
对无真实居住目的,以购房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和房屋销售企业,经核实后,按照《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对违规信息进行处理。个人和房屋销售公司的信任将报告给他们。 移送有关管理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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