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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明确投资运作要求

编辑:搜虎网      来源:搜虎网      基金管理人   合格投资者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   私募机构

2023-12-09 21:07:45 

12月8日,为加快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私募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提质增效、有效防控风险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简称《私募投资条例》)规定,中国证监会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投资办法》),形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证监会表示,本次修订充分吸收《私募股权条例》的立法成果和监管实践经验,着力构建规范发展、充分竞争、进退有序、差异化监管的行业生态系统。 修订后的《私募股权办法》共10章82条。 。

具体而言,主要修订方向包括细化规范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明确投资运作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告等。 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要求,明确私募基金退出、清算要求等11方面。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修订后的《私募股权办法》强调了对合格投资者进入的控制; 明确创业投资基金期限应在5年以上; 提出投资操作底线要求,着力规范关联交易,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 将单只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际缴付金额由1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 并要求两年内整顿私募基金嵌套层级。

以下是澎湃新闻记者整理的五个要点详情:

第一点:完善全链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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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国务院发布《私募股权条例》,在连续性要求、登记备案、非公开募资、投资运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制度安排,将私募股权纳入基金业务活动遵循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 为全面落实《私募股权条例》要求,《私募股权办法》需要细化、修改和完善,推动私募股权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3年10月,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达2.2万名,管理基金数量超过15万只,管理资产规模约21万亿元。 私募股权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直接融资、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修订后的《私募办法》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私募基金。 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应当遵守普通合伙人的登记备案、募集资金、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等规定。

修订后的《私募股权办法》还细化了规范要求,完善了全链条监管。

一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业务范围、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提出持续监管要求。 二是细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强调履行主动管理责任。 进一步丰富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的禁止行为要求。 三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包括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为合格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业务。 四是明确规模以上管理人、集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原则,同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基金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提出要求。

第二点:明确私募基金托管机构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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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修订后的《私募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

具体来说,一是区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的不同要求,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应当符合基金法的规定,并作出规定。其他类型私募基金托管的原则安排。 规定。 二是规定合约基金和投资特殊基础资产的基金必须托管,基金业协会将加强对非托管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是对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履行职责提出原则要求,明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的要求。

在丰富私募基金产品种类、细化分类监管方面。 根据私募基金主要投资标的划分产品类型,划定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 同时,证监会将指导基金业协会做好私募基金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工作。

根据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采取封闭式运作,所投资资产的退出日期不得晚于封闭式到期日。 除分红、项目退出后减资、减少投资者认缴出资、基金份额转让等情况外,封闭运作期间不得退出。 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扩大发行范围,包括经营标准、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期限内; 投资对象限于合格投资者或单笔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由私募基金托管人负责托管; 决策应当事先取得全体投资者的同意或者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同时规定,投资于单一项目的私募基金不得向原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募集资金。

看点三:单只私募创投基金实际缴付金额由1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

修订后的《私募办法》第四章提高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一是细化合格投资者标准,明确穿透验证的基本要求。 二是设定差异化的合格投资者门槛。 维持原《私募办法》单只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将单只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金额由100万元提高达到300万元,并规范投资方向。 非受托、代销、投资房地产、单一标的等特殊情况的私募股权基金要求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单笔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自然人投资单一投资标的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此外,修订后的《私募办法》还从三个方面加强对募集过程的监管,确保合格投资者的进入。

一是明确募集资金方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 二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的要求,规定适当性义务、风险披露等,落实客户尽职调查、数据保存等反洗钱要求。 三是进一步细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募集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第四点:只投资另一层资管产品或私募基金

修订后的《私募股权办法》对投资运作提出了底线要求,重点是规范关联交易、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同时,修订后的《私募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投资层次、分级安排和封闭式运营的基本要求,总体保持与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相同的监管标准。 同时,按照《私募基金条例》,母基金等不纳入计算范围。 对投资水平作出差异化安排。

具体来说,《私募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可以投资另一层资管产品或者私募基金,所投资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公募证券以外的其他资管产品或者私募基金。投资基金。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母基金不纳入投资层级,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违反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嵌套、规避或者变相规避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标准、数量限制、投资范围、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规定国务院机构。

此外,《私募基金条例》还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活动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告方面,《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告管理制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不同主体的权益。股权基金托管人、私募股权基金服务机构。 披露和提交定期和临时信息的义务为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和监控提供了起点。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并明确披露内容、披露标准和禁止行为。

第六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下列信息:私募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变动、申购赎回情况、投资者情况等。权益;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营; 私募股权基金的基础资产。 通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基金以外的资管产品进行投资的,应当透明披露最终基础资产; 私募股权基金的财务状况; 投资收益的分配; 以及私募股权基金承担的费用。 绩效薪酬、绩效薪酬的提取频率; 关联交易及其他可能的利益冲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信息。

此外,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变动,私募基金进行清算、清盘,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要点五:明确创投基金存续期限应在5年以上

修订后的《私募股权办法》第七章对创业投资基金做出了特别规定。

首先,按照《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条例》的要求,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应在5年以上。 二是细化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要求,明确制定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信息披露和现场检查安排,在长期资金、投资等方面给予创业投资基金方法、退出方法等支持。

《私募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和清算要求。

一是明确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二是明确私募基金正常清算和退出安排,同时对特殊情况下私募基金的退出安排作出规定,细化受托管理人的范围和职责,为市场提供依据——引导私募基金退出,强化行政监督和自律管理。 加大违法违规成本。 包括明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对象、监管手段和措施; 要求资产管理协会提高登记备案工作透明度,加强监测和信息报告,做好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督的衔接; 根据《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等进行相应调整。

过渡期方面,按照“新旧分开”的基本原则,修订后的《私募股权办法》适用于新申请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

为保证平稳过渡,《私募办法》对现有机构和产品设置了过渡期。 除名称、经营范围、实收资本、高管持股比例外,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一年内完成整改; 私募股权基金嵌入层级必须在两年内整顿。 对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存量私募基金,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募集规模、新投资者,不得延期,期满将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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