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行业秩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办法》))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表示,《办法》考虑到处罚实践的复杂性,预留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对于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类型自由裁量情节等复杂情况的,允许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自由裁量权的大小。 避免“一刀切”造成的僵化执法。
涉及财务安全和有害后果的起诉时效已延长至五年
据介绍,《办法》全文由四章31章组成。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 刑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应当遵循刑罚法定、刑罚过重、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 原则。 二是细化裁量级别和适用情形。 明确减轻、轻、中、重处罚的基本内涵。 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不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 明确确定人员责任应考虑的因素,对多个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时,应当区分责任的轻重缓急。 三是规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标准。 明确银行保险业从轻、中度、重度罚款的标准,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和计算方法等。四是明确《办法》的适用可能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不公平,或者适用处罚裁量基准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制定《办法》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对涉及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比如,在追溯刑罚时效方面,将涉及财务安全和危害后果的起诉时效期限延长至五年,并明确了违法行为持续性和持续性的判断标准; 在裁量程度的适用上,细化了时效,排除处罚、减轻处罚、轻处罚和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况,提高了执法的可操作性。 在处罚种类适用方面,考虑到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频率较高的情况,明确了罚款的酌定标准、违法所得的认定和计算标准等。 在加强自我约束方面,对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避免“一刀切”造成的僵化执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定目的,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应当合法、准确确定。 《办法》的起草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从严处罚。 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引导和震慑作用,惩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范履行监管职责,防止违法处罚和滥用处罚自由裁量权。 二是坚持处罚与处罚相称的原则。 在增加违法成本的同时,要保证处罚决定公平合理。 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问题,采取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 三是兼顾统一性和灵活性。 统一处罚裁量标准,提高执法可操作性。 同时,应考虑处罚实践的复杂性,保留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避免“一刀切”造成执法僵化。
《办法》明确了不同自由裁量程度的内涵和具体适用情况,规定了较为常用的罚款、处罚的幅度标准,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
在规范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方面,明确了银行保险业从轻、中度、重度罚款的标准。 例如,就银行业罚款幅度而言,法定处罚幅度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范围为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原金额)、100万元处以150万元至150万元(不含原金额)的罚款,标准为150万元至200万元,分别为轻、中、重罚款。
同时,《办法》强调,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处以两次以上罚款,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当事人处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项法律规范规定应当处以罚款的,按照罚款数额较高者的规定处以罚款。
违法所得计算标准方面,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依法退还的赔偿金额应当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处以违法所得倍数的罚款时,一般不计入违法所得计算基数,但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除外。 当事人提供有关票据、账簿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税费和其他法定必要费用的,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省级金融监管局可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细化和量化辖区内行政处罚的级别、范围和适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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