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男孩小伟和女孩小春通过网络相识。 不久之后,两人确认了恋情。 2019年6月上旬,小伟来到成都,开始与小春同居。 2021年3月中旬,小伟提出了与小春结婚的想法。 小伟的父亲通过微信向小春的母亲总共转账了8万元。 随后,小伟的父母支付了8000元现金彩礼。
2022年初,小伟和小春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矛盾不断升级。 两人于2022年2月正式分手。
小伟提出向小春支付彩礼后,两人没有登记结婚,并要求全额返还彩礼。 但小春拒绝退还彩礼,理由是这笔钱用于与小伟的生活费以及偿还同居期间共同开支所欠的信用卡债务。 于是,男孩小伟以女孩小春为原告,将女孩小春诉至成都青阳法院。
法院认为,婚姻契约是男女双方为了将来结婚而达成的事先约定,支付彩礼是订婚关系的表现,但禁止男女双方共同支付彩礼。女人利用婚姻获得财产。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现已分手,导致婚姻合同未能实际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彩礼一方应当退还彩礼。彩礼。
原告小伟声称,其在同居期间也支付过房租等共同生活费,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考虑到双方未办理结婚证主要是原告个人原因,且双方实际同居已近三年,期间被告承担了大量共同生活费。在双方同居期间,法院酌情判令被告小春将款项返还原告。 4万元。
法官解释道
最高法规定,彩礼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可以退还:
关于彩礼退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条款的解释(一)》规定了三种退还的情况,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登记结婚但未同居、支付聘礼造成聘礼人生活困难的。
成都青羊法院法官解释:目前,涉及彩礼返还的纠纷主要有两类。 一是“逃亡”,二是尚未登记结婚但已经同居的人。 在决定是否返还彩礼时,主要判断依据是双方是否已经建立婚姻关系。 支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退还彩礼。 如果彩礼已经支付,彩礼已经支付的,原则上不退还彩礼。 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彩礼的返还范围必须根据所支付彩礼的用途、夫妻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过必要的消费、婚姻或同居关系的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而定。 处理方法也要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折算为共同生活财产时,彩礼的返还和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一并考虑。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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