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搜虎网

“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编辑:搜虎网      来源:搜虎网      私募基金   基金   法律   投资   诈骗罪

2023-12-26 21:03:06 

某“假国企”利用“假私募产品”非法募集资金78.81亿多元,造成投资者实际损失38.22亿多元。

12月26日,“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严厉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详细披露了案件详情。

“假私募”非法融资逾78.81亿元

2015年11月至2020年6月,中国中际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际集团”)及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孟、岑、庄通过实际控制人上海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谭公司”)、上海周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氏公司”)、深圳市惠某工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某”)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北京云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谋公司”)等10余家公司,采取自负盈亏、自用的经营模式,从事设计、围绕中兴中基集团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行、销售及投融资活动。

私募诈骗案__私募造假

期间,孟某、岑某、庄某指使谭公司、周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庄某伪造的财务数据、交易记录等,在合同中设计了虚假内容的私募基金产品,将单个融资项目拆分为多个基金。先后以谭公司、周公司、云公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私募基金产品39只。 上述3家公司均以私募、创投基金管理人身份在基金业协会注册,并有39个产品在基金业协会注册。

中铁中集集团在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通过3家“汇集团”公司等销售平台,通过召开推介会、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推介私募基金产品,谎称:它属于国有资产。 在此背景下,某中际集团开具保函,以虚构的应收账款质押,变相承诺保本付息。 超过注册金额和时间,滚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累计非法募集资金78.81亿元以上。 所得资金归入境内某集团账户,主要用于偿还早期投资者本息、支付销售佣金、个人挥霍、对外投资等。

截至事件发生,投资者损失本金超过38.22亿元。

_私募造假_私募诈骗案

集团因集资诈骗被罚新台币一亿元,两名负责人被判无期徒刑

2019年10月14日,浦东分公司以涉案私募基金均在中国证券资产管理业协会登记、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接到线索督办案件后发现,涉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产品虽已登记备案,但募集、发行、基金运作违反私募基金管理法律规定。构成借私募基金业务形式非法集资。 行为。

私募诈骗案__私募造假

2020年4月10日,浦东新区检察院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发出《询问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2020年4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 同年11月3日,孟某、岑某、庄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移送起诉。 由于案件严重、复杂,2020年11月30日,浦东新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2021年6月9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中集集团某某、孟某、岑某、庄某犯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针对银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和某中资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职责向银保监会青岛监管局提出检察建议。私募基金托管银行未履行职责和国有企业对外合作不力。 两单位积极落实整改,并及时向检察机关作出答复。

2022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华基集团某公司罚款1亿元人民币。 孟、岑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全部个人财产。 被告人庄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因病死亡,依法终止审理。 孟某、岑某提起上诉。

私募诈骗案_私募造假_

2023年3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存款逾6500万元,查封、扣押数十件房产、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 判决生效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拍卖,将查封、扣押的资产连同银行存款返还给投资者。

两大审核点精准识别“伪私募”

典型案例披露,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采用欺诈手段非法募集资金,并以非法占有募集资金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_私募诈骗案_私募造假

司法机关应重点将私募基金发行中约定的投资项目、基础资产是否真实、销售中是否提供虚假承诺等作为是否采用欺诈手段的审查重点; 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审查,重点包括募集资金是否用于私募基金约定的投资项目、是否用于其他实际用途等。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极其不负责任的投资,是否通过关联交易、暗箱操作等方式转移利益,是否以各种方式撤离。 转移资金,无论是个人大额消费还是投资等。

本案中,孟某等人捏造外贸项目,伪造财务信息,发行虚假内容的私募基金,并利用虚假担保引诱投资者投资。 这是典型的利用诈骗手段筹集资金的行为; 募集资金归入某中基集团资金池,主要用于支付本息、支付高额经营成本和挥霍个人财产。 虽然投资金额超过17亿元,但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投资项目前期也没有经过充分的尽职调查。 投资后,没有对使用进行有效管理,资金使用决策极不负责任。 依法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

私募造假_私募诈骗案_

海量信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搜虎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我的评论 共有条评论
    名字: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