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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和解第一案

编辑:搜虎网      来源:搜虎网      诉讼   调解   法院   和解   被告

2023-12-27 08:50:31 

“泽大益生案”异议审理现场

□作为第二起A股特别代表人诉讼案,“泽大益生案”以和解方式和解。此前,第一起A股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以法院判决告终

□和解不仅可以让投资者获得一定的赔偿,还可以防止被告破产或退市。

□法院通过调解合理分配各方责任,体现上市公司主体责任、中介机构“把关人”责任、实际控制人个人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回归各自责任。

◎记者刘丽文

赔偿总额超2.8亿元,人均赔偿3.89万元,最高赔偿超过500万元……随着“泽大益生案”的结案,A公司再创先例- 分享特别代表诉讼。

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_逾期索赔失权_

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科创板上市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中介机构投资者诉讼案。 12、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调解结案。 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7195名合格投资者获得赔偿2.8亿余元。 其中,单个投资者最高获得补偿500万元以上,平均补偿3.89万元。

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到,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的诉讼,也是国内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和解案。

中国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教授李友行认为,在证券市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法院判决和调解都是解决纠纷的途径。 “泽大益生案”成功调解,为我国证券市场处理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群体性侵权案件树立了典范。

人均补偿38900元

最高赔偿额500万元以上

从上市到退市,泽大宜生仅用了短短三年时间走过了资本之路。

2020年6月23日,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泽达易盛在科创板挂牌。 上市不到两年,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公告称,因涉嫌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随后,监管部门查明泽大益生在上市前后均存在财务造假行为。 上市前,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夸大营业收入和利润,编造重大虚假信息。 2016年至2019年,该公司虚增营业收入3.42亿元,虚增利润1.87亿元。 上市后,该公司在2020年年报和2021年年报中继续造假,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52亿元、7104.35万元,虚增利润8246.92万元、2665.78万元。

今年4月21日,泽达宜盛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欺诈发行等问题,证监会责令泽达宜盛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600万元罚款。 ; 4名责任人员被处250万元以上3800万元以下罚款。 7月7日,退市整理期交易结束15个交易日后,泽大益生因引发重大违法退市情形,被上交所终止终止上市。

2023年4月28日,12名投资者提起诉讼,将泽达宜生等被告告上法庭。 原告投资者认为,被告泽大益盛应对因欺诈发行等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余被告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证券发行过程中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月21日,投资者服务中心经投资者特别授权,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作为代表参加诉讼。 上海金融法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后,根据“默许、明示退出”规则,认定本案合格投资者7196人。 调解过程中,有1名投资者申请退出调解,最终确认参与调解的投资者人数为7,195人。

经上海金融法院调解,各责任方按照第三方损失预计赔偿金额2.8亿余元全额赔偿。 其中,泽达宜生、实际控制人林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兰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券发行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了解到,本案中,实际参与调解的保险机构代表的投资者占全部合格原告投资者的99.6%,代表性强、覆盖面广。 其中,单个投资者最高获得补偿500万元以上,平均补偿3.89万元。

法律专家:

这个案例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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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惠强认为,和解胜于判断,证券集体诉讼中的和解尤其值得大力推广。

作为第二起A股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泽达益盛案”以和解方式结案。 此前,首例A股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以法院判决告终。

记者了解到,证券集团纠纷往往具有涉案当事人范围广、争议问题多、复杂等特点。 案件要经过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一般需要一年以上。 由于长期诉讼的负面影响,此时上市公司的偿付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 因此,即使法院在结案后判决投资者能够获得赔偿,投资者的胜诉权利也未必能够得到真正的保障。

多位法律专家表示,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原告等待法院按照程序、依法作出判决是最简单的方式。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服务中心并没有被动等待。 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积极与法院及被告进行沟通,通过和解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邢惠强解释说,这种和解方式避免了旷日持久的上诉和执行,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同时,由于证券集体诉讼诉讼量巨大,如果法院直接判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则可能造成责任超过责任,威慑力可能过大。 和解可以避免僵化判决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可以让投资者获得一定的赔偿,还可以防止被告破产或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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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罗培新表示,法院通过调解合理分配各方责任,体现了上市公司的主体责任、中介机构的“把关人”责任以及个人的责任。落实实际控制人责任等,引导市场主体回归各自职责。 。 通过调解,7000余名投资者获得赔偿,覆盖投资者广泛。 该案审理公正、恰当、平衡,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李有兴表示,根据“默许参与、明示退出”的规则,部分对调解方案不满意或对调解有异议的投资者可以选择退出集体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退出本案调解的原告投资者与本案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不再有任何关系。 投资者可以依法主张额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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