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批次典型案件5起,包括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中集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 郭某挪用资金案; 郭、王职务侵占案; 该案涉及胡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 涵盖私募基金管理人非法集资犯罪和挪用资金、挪用资金、商业贿赂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犯罪,侵害投资者利益。
“两高”指出,上述案件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司法办案具有指导意义,也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划定了“红线”和“底线”,教育了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并警示从业人员合法筹集资金、合规投资。 ,诚信经营。 此外,在5起典型案件中,部分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立案监督被依法追究; 有的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有力证明私募基金复杂的运作过程中存在挪用、挪用公款犯罪; 有的积极追逃赃物,挽回损失,不让犯罪分子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每一起案件都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判处与犯罪相适应的处罚,展现了依法严惩私募基金犯罪、切实保护合法权益的司法态度。和投资者的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办理私募基金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院负责人表示,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经济犯罪立案侦查标准,对非法吸收等犯罪进行了修订。打击公开存款、集资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犯罪。 检察机关实行追缴赃物、损失全过程,坚持“罪数追究”的原则,通过“一案双查”寻找线索等多种方式,尽力帮助投资者追回经济损失。关于洗钱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三庭负责人指出,2021年至2023年10月31日,全国法院共宣判私募基金犯罪1888人。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严惩私募基金犯罪,对依法应当严惩的,坚决从重处罚,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 同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重点打击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非法利益主要受益人。 初犯、偶犯经指示参加的,可从轻处罚。 对主动退赃赔偿或者自行化解风险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依法从轻处罚,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两高”表示,下一步将继续重点加大对私募基金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是继续加大对私募基金犯罪的惩治力度。 准确识别“伪私募”,对借私募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不能让犯罪分子披上“私募”的幌子逃避法律制裁; 正确区分各类私募产品的结构和性质,对以变相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资金的行为,要准确认定犯罪手段和法律关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 绝不能因为复杂的金融结构而让广大受害投资者无法寻求帮助。 将追缴赃物、损失纳入办案全过程,重点指导公安机关及时追查涉案财物,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返还赃物和赔偿工作,最大限度为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
二是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合作。 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会商研讨、预防性宣传等方面的常态化合作。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指导。双方在明确指控思路、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相互研讨、合作,将进一步加强打击私募基金犯罪的合力,切实防范化解行业风险。
三是推进行业治理。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针对办案过程中体现的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治理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制定印发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并及时发布,加强和完善的典型案例。 就行业合规建设、惩治治未病、预防犯罪、治未病、推进行业治理、更好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大局、维护金融安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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