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院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三庭负责人介绍,此次,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认真筛选、充分沟通,从近年来审结的私募基金犯罪案件中,选取了五个在案件办理和法律适用上具有亮点和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
这5起典型案件是: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中集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 郭某挪用资金案; 郭、王职务侵占案;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某类人员受贿案。
这5起典型案件涵盖了非法集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挪用资金、挪用资金、商业贿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犯罪。 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司法办案具有指导意义,也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划定了“红线”和“底线”,教育和警示从业人员依法募集资金、合规投资。 ,诚信经营。
此外,在5起典型案件中,部分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立案监督被依法追究; 有的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有力证明私募基金复杂的运作过程中存在挪用、挪用公款犯罪; 有的积极追逃赃物,挽回损失,不让犯罪分子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每一起案件都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判处与犯罪相适应的处罚,展现了依法严惩私募基金犯罪、切实保护合法权益的司法态度。和投资者的利益。
据悉,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严格把控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准确指控、证明犯罪。 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累计起诉私募基金犯罪2085人。 2022年和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督办两批16起重大私募基金刑事案件。 目前,已依法提起公诉13起,已宣判5起。 此次公布的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件是第一批督办案件。 目前,我们正在研究起草办理私募基金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标准。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司法职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定罪量刑,运用多种手段挽回投资者损失。 2021年至2023年10月31日,全国法院共宣判私募基金犯罪1888人。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重点加大对私募基金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是继续加大对私募基金犯罪的惩治力度。 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查处私募基金犯罪。 坚持穿透式审查识别思路,准确识别“伪私募”,对以私募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不能让犯罪分子打着“私募”幌子逃避法律制裁; 正确区分各类私募股权产品的结构和性质。 对于以变相方式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和资金的,必须准确认定犯罪手段和法律关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不能因为金融结构复杂而让广大受害投资者“求救”。 决不”。 将追缴赃物、损失纳入办案全过程,重点指导公安机关及时追查涉案财物,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返还赃物和赔偿工作,最大限度为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
二是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合作。 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会商研讨、预防性宣传等方面的常态化合作。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指导。双方在明确指控思路、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相互研讨、合作,将进一步加强打击私募基金犯罪的合力,切实防范化解行业风险。
三是推进行业治理。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针对办案过程中体现的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治理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制定印发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并及时发布,加强和完善的典型案例。 就行业合规建设、惩治治未病、预防犯罪、治未病、推进行业治理、更好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大局、维护金融安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搜虎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