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和田县的陈先生到了退休年龄。 当他到社保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他已经五年未缴纳养老保险,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为了尽快办理退休手续,经协调,陈某现所在单位补足了未缴纳的养老保险。 随后,陈某将备用资金退还给其。
原来,1993年1月至1998年12月,陈某受和田县供销社派遣到和田县一家棉麻公司上班。 期间,棉麻公司没有给他缴纳养老保险。 但2005年,棉麻公司宣布破产并完成清算。陈某多次前往供销社就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无果。 随后,陈某将供销社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棉麻公司已于2006年完成注销,陈某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应承担举证责任,驳回陈某的诉讼。
陈某不服判决,向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陈某认为,自己虽然被派往棉麻公司上班,但仍是供销社的员工。 二审中,他自称是供销社职工,并提交了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工资档案、工资支付表、证人证言等。 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陈某系供销社职工。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供销社承担陈某1993年至1998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损失52000余元。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供销社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影响了陈某享受养老保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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