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315
消费者们的节日又来啦!
今天海沧君用海沧法院的
两个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来和大家聊聊315的那些事儿~
卡没用完游泳馆关门了
案情回顾
小魏、小林分别于2017年12月、2018年1月向海沧某游泳馆支付数千元购买游泳次卡。该游泳馆于2018年12月关停游泳馆,未主动告知消费者,且二人主动联系也未得到回复,故上诉至法院要求该游泳馆返还未消费款项。
游泳馆经营者李某辩称:游泳馆和所在商场产生矛盾后,被强制锁店无法正常经营,于2018年12月1日停业。
游泳馆在原店面张贴公告,并通过微信告知所有消费者,提供海沧辖区内另外两家门店供其选择,两周内确认会员卡迁移事宜。这两家店与原店相比,地理位置相距很近,服务以及设施基础也更好。
法院认为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游泳馆应当依约提供相应的服务。现游泳馆关闭,不能继续提供服务,构成违约,导致小魏、小林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人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退还相应的费用。
对于游泳馆称可将二人持有的会员卡转至其他门店使用剩余培训课程,由于门店的位置系会员办卡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且合同中并未约定该游泳馆若关闭门店会员卡必须转至其他门店,会员当然有权选择不予转籍。
法院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未使用课时费用。
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法官说法
预付式会员制,是指由消费者在商家处办理预存金额的会员卡,商家根据消费者充值的金额大小提供相应的优惠和服务。但由于消费者在未完全享受服务前已支付服务对价,一旦商家在会员有效期内“跑路”,一些消费者将遭受资金损失。
法官建议:
1、谨慎选择商家,通过平台核查企业主体资质,或请商家出示相关资质证照,保障自身的消费安全。无营业执照的商家在法律上不是适格主体,起诉时难以确定被告;
2、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要求将商家承诺的事项写明在合同中后再签字付款,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做到心中有数。
3、妥善保存证据,遭遇不合理要求勇于维权。一旦发生纠纷时,除了消费卡,办卡合同、付款凭证、商家盖章的收据、签字的明细材料等都是维权的有力证据。受害的消费者可以加强联系,共享维权资料,充分收集商家“跑路”的相关证据。
赠品以次充好也属欺诈
案情回顾
小汤在某淘宝店买了一张床,商家赠送了一件床垫。然而,小汤收到货后却发现赠送的床垫无质量合格证,与店铺商品介绍示意图不符。
然而,小汤联系商家时,对方却以“床垫为赠品”、“网上买的衣服和收到的能一样吗?”、“实物和图片是不一样的”各种理由推脱。
之后,小汤又发现了床的木头开裂等质量问题,并存在促销涉嫌虚假广告、售后涉嫌刷好评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故将其告上法院。
经过海沧法院的调解
小汤与商家达成共识:
商家退货退款
并赔付3000
小汤撤诉了
法官说法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注意
消费争议解决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上购物被骗后,我们应采用法律武器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而不能任违法者逍遥法外。
最后
一首315打假主题歌送给大家
希望大家在消费时都能睁大慧眼
(今日海沧)
(原标题:赠品以次充好,可以索赔吗?海沧法院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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