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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9 01:48:30
财联社11月25日讯(记者 黄靖斯)今年来,随着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创业板发行审核质量把关也进一步加强。近日,深交所发布最新一期《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对今年1-10月的发审总体情况、政策动态、监管动态、现场督导、被否案例等情况进行通报。
创业板注册制下的发行节奏保持平稳,投融资功能进一步加强。今年1-10月共有123家创业板公司完成发行上市,融资金额1520亿元。其中,10月,共有7家创业板公司上市,融资金额63亿元;7家公司发行市盈率中位数为39倍,平均数为38倍。
总体来看,深交所今年审核发行节奏有条不紊,但被否案例和终止情况也时有发生。1-10月,创业板共受理IPO申请207家,10月IPO受理数目较上月环比骤降,仅有1家。审议通过的IPO首发为177家,再融资33家,转板2家,重大资产重组5家;否决首发15家;7家首发公司则申请取消审议。终止案例方面,1-10月终止审核首发129家。
1-10月IPO受理207家,6月最密集
今年1-10月,创业板共受理IPO申请207家,10月IPO受理数目较上月环比骤降,仅有1家IPO企业获受理。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认为:“这属于正常现象,每年下半年都是IPO受理的低谷,10月份用半年报数据申报的企业又来不及。”
通常来看,每年6月和12月都是IPO受理的密集期,今年的情况也不例外,6月到达年初以来受理数量的高峰期,IPO受理企业有144家。有券商投行人士解释称,企业6月“踩点”申报主要原因是基于招股书财报有效期的问题,“企业IPO一般接纳年报数据申报,到6月30日之后就过了有效期,12月以半年报数据申报情况也是同理。”
再融资受理方面,1-10月创业板共受理再融资申请160家,10月受理20家,环比增长约43%。整体来看,今年创业板再融资受理家数出现有升有降的“过山车”走势,其中8月再融资受理家数到达了全年高峰,到达34家;全年受理低谷期分别是2月和5月,各为5家。重大资产重组方面,1-10月深交所共受理10家申请,10月无新增。
总体来看,深交所今年审核发行节奏有条不紊,这当中被否案例和终止情况也时有发生。1-10月深交所审议通过首发177家,再融资33家,转板2家,重大资产重组5家;否决首发15家;7家首发公司申请取消审议。其中,10月审议通过首发9家,再融资1家,重大资产重组2家。
终止案例方面,1-10月终止审核首发129家,再融资14家,重大资产重组3家。其中,10月终止审核首发5家,重大资产重组1家。
注册情况方面,1-10月深交所报会注册首发137家,再融资105家,重大资产重组7家。注册生效首发126家,再融资95家,重大资产重组5家;同意转板上市2家。
其中,10月,深交所报会注册首发13家,再融资5家,重大资产重组3家。注册生效首发4家,再融资6家,重大资产重组1家。
创业板上市委问询重点关注六类事项
近期,深交所对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上市委审议首发项目整体情况、问询主要关注事项等进行了梳理,首发审议整体情况上市委共召开110次会议,审议首发(含转板)项目285家,从问询问题数量来看,上市委对单个项目的平均问询问题数量有所减少,关注事项更加聚焦。
从问询问题关注事项大类看,主要包罗财政数据与内控制度、行业与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性、实际控制人认定与股权、技术与创业板定位、风险揭示与其他六大类。
现场问询问题中,“财政数据与内部控制”和“行业与业务模式”占比最高,均为31. 30%,但同比下降7. 07和0. 84个百分点。其他四大类关注事项占比均上升,“技术与创业板定位”占比上升最多,表明上市委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技术与知识产权等的关注度提高。
会后落实事项与现场问询问题同比变更趋势一致,“财政数据与内部控制”和“行业与业务模式”占比下降,其他四类占比上升。其中,“风险揭示与其他”替代“财政数据与内部控制”成为占比最高的落实事项,占比为29. 30%,上升2. 21个百分点,表明上市委更加重视发行人风险揭示的充实性。
别的,从上市委现场问询和会后落实的细分关注事项来看,主要包罗业务发展、客户情况、控制权稳定性、经营合规性等方面。
安天利信IPO发行被终止,根源在发展性与定位
近日,深交所网站发布关于终止对安天利信IPO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公司的发展性及创业板定位是深交所问询中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期《审核动态》中,深交所对该被否案例进行了详细说明。
11月3日,经创业板上市委会议审议,深交所认为安天利信不符合首发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认为安天利信的主营业务为招标署理、工程造价咨询和建筑设计等专业技术服务,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业。
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公司的发展性和创业板定位等事项:
一是发行人与同行业相比业务规模较小,主要业务全国市场占有率较低,省内竞争落后于细分行业龙头;社会固定资产投入增速放缓对发行人所在市场产生一定影响,发行人是否具备发展性。
二是发行人无发明专利,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陈诉期内研发投入较小,研发及专业技术人员较少,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具备先进性,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创新性,是否符合发展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创业板定位。
上市委会议审议认为,发行人未能充实说明其符合“三创四新”的特征及发展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创业板定位要求,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措施(试行)》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黄靖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