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女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合约还未到期,就提出解约并擅自更换了直播平台。经纪公司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违约金。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定被告违约,应赔偿50万元。但原被告对违约金多少存在分歧,均提起上诉。
【闹翻】
与经纪公司签约的主播 自行更换了直播平台
小崔是某直播平台的当红主播。2017年5月,她与厦门舒友极品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舒友传媒公司)签订了艺人经纪协议,有效期至2020年5月。
根据协议,公司负责对小崔进行形体、才艺培训以及线上线下推广,享有小崔全部的互联网演艺事业经纪权;小崔则保证,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到非合作的互联网平台从事演艺活动,不得擅自接受第三方的邀请和组织开展演艺活动。
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小崔的直播创收78万余元,其本人分得58万余元。2018年6月起,小崔便自行在其他平台开直播。舒友传媒公司起诉认为,小崔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来支付违约金。而小崔则认为,当初刚入行只能接受公司提出的协议,协议明显倾向于公司的利益,2018年5月她就向公司提出解约,更换直播平台,不存在违约。
【判决】
女主播违约应承担责任 违约金按50万元计算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小崔未经舒友传媒公司的同意更换直播平台,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法庭上,关于违约金的金额双方也产生了争议。根据协议,违约金为50万元,或是近1年的月平均营收乘以合约剩余月数的总金额,以两者中金额较高的为准。舒友传媒公司认为,月平均营收应该以小崔的全部创收来计算;但小崔认为,应该先扣除她个人的报酬,以公司的收益为基准来计算月平均营收。
思明区法院认为,依据合同法,违约金赔偿的金额应当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当,在小崔的直播总收入中,公司的分成只是占据一小部分,不宜将全部的收入都纳入计算。从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公司从小崔的直播收入中分成约19.83万元,以此计算违约金约为39.66万元,并未超过50万元,因此,依据双方的协议,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要求小崔向舒友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同时承担公司因诉讼产生的公证费1700元、律师费1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对违约金多少仍存在分歧,均提起上诉。(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思法)
【延伸阅读】
签约主播的账号 所有权属于公司
当过3年网络主播的陈小姐,此前曾与两家经纪公司签约过。“如果不找经纪公司自己单干,大部分新人在直播平台是红不起来的。”她说,经纪公司是网络主播的“孵化工厂”,职能上等同于娱乐圈的艺人经纪公司。
陈小姐说,经纪公司的工作主要是通过整合圈内资源,建立相应的培训机制,为主播提供扶持,而直播平台给经纪公司热门推荐名额,主播通过推荐获得粉丝。
主播的创收来自粉丝。陈小姐说,她所在的经纪公司和合作平台的收益分成各占50%,其中经纪公司分到的50%收益,则由经纪公司和主播再按比例分配。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的合同分为经纪合同和劳动合同两种,经纪合同规定比较细,作为签约的主播是不能在外接私活的,而劳动合同理论上可以在上班以外时间在其他平台上露脸。陈小姐说,签劳动合同的主播不多,也没听说谁私下到其他平台直播。
陈小姐说,实际上,经纪公司旗下的主播每天登录的账号并不是自己的,所有权属于经纪公司。如果经纪合同终止,账号要还给公司。也就是说,主播跳槽,辛苦积累的粉丝也就不是自己的了。(记者 张海军)
原标题:女主播任性“挪窝” 一审判赔50万 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原告认为赔少了,被告认为赔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