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创业失败,他们背负了数千万元的回购债务,其投资者也对其进行了高度限制并冻结了资金。 企业家和家庭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最近,一篇题为《企业家会死吗?》的文章长文再次将创投过程中的回购现象带入了人们的视野,引发了创投圈的诸多讨论。
从罗永浩到其他企业家为何深陷回购协议陷阱? 这背后到底是谁的错,如何打破这个局面? 证券时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创业公司融资过程中,与投资机构签署回购协议已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创业者何时、如何需要回购等,是双方博弈的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回购泛滥以及创投的“债权”性质,都指向了目前资金难以退出的严峻事实。 有分析认为,在一级市场退出困难、流动性不佳、整个行业面临规则大调整的背景下,退出环境或许一时无法改变,但投资机构可以尝试探讨更好的策略与企业家一起寻找最大公约数。
未签署回购协议不得投资
各种条款和条件
所谓回购协议,是指投资机构与创业者签订的投资协议中有回购条款,规定如果公司未能上市,或者公司创始人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创业公司公司被整体收购时,投资人将有权要求初创公司以8%至20%的投资利率回购公司股权,或者在最新一轮融资后回购公司股权。 目前市场上普遍的利率为8%至10%,在某些情况下利率可能会高于此。
“现在早期投资签署回购很常见,大多数初创公司也只能接受。” 陈璐(化名)是深圳一家风险投资(VC)机构投资者,规模约30亿元。 她告诉记者,除了质量非常高、团队阵容豪华的项目、院士项目、技术壁垒较强的项目外,其他一般项目都需要回购。 “现在企业筹集资金很困难,所以必须签约才能尽快拿到钱。”
陈璐告诉记者,不少投资人一见到创业者就询问是否可以接受回购。 如果他们不接受,他们就不会继续讨论。 据她介绍,她以前的“雇主”也是一家VC机构。 虽然他们投资了早期项目,但都需要回购,否则他们不会前进。
什么情况下会触发回购条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同机构设定的回购条款有所不同。 有的是业绩押注,即公司业绩在约定时间内未能达标; 或里程碑事件投注,即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取得成果。 下一个里程碑式的进展或突破; 也可以是上市押注,即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成功上市等。
据记者了解,以上只是约定俗成的说法。 事实上,在经济形势下滑、不确定性增加的情况下,不少机构会根据自身情况设定更加个性化的回购条款。 例如,未经本轮投资人书面同意,实际控制人若参与跳水、滑雪、跳伞、攀岩、探险、赛马、赛车、格斗、跑酷、蹦极等高风险运动等极限运动,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返还投资。 投资机构在买卖时可以覆盖创业过程中的所有风险点。
记者还观察到,近年来,投资机构对回购条款更加坚持,在回购条件和时间上也更加细化。 例如,一些投资机构将上市回购条款的时间从完成IPO(首次公开发行)提前到提交材料。 这样,对于无法上市的项目,投资机构可以更快地撤资。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触发回购条款,也不是每个创业者都会陷入破产的极端境地。 “虽然有的公司触发了回购,但这些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还不错,资不抵债的时候也不一定会被回购。” 陈璐表示,大部分回购协议都是以公司股权为基础的。 创始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况很少见,即使有,创始人也不愿意签字。
国有LP要求保本保息
个人LP缺乏安全保障
事实上,投资协议中的回购条款并不是什么新鲜事。 一些早在2013年就进入市场的投资机构已经与企业家签署了此类协议。 只是当时一级市场的退出压力没有现在这么大,回购条款更像是君子协定,并不经常使用。
但现在投资者开始认真对待回购。 中国基金会协会报告数据显示,2022年,协议转让项目数量将占全部退出项目的38%左右,通过企业回购退出的比例将达到20%左右,公开市场退出仅占20%左右。约17%,而近三年这个比例几乎是17%。 持续的。 可见,在项目不断堆积、上市退出数量始终有限的情况下,老股转让、企业回购成为重要的退出方式。
尤其是国有背景的有限合伙人(LP)大量涌入创投市场后,回购协议成为企业获得融资的必由之路。 刘浩(化名)是华南地区一家风险投资机构的筹款人。 他告诉记者,国有背景的LP对于保障收益的诉求更加强烈。 “国有资产直接投资的项目一般都需要回购签字,否则风控过不了。 虽然国有资产作为LP进行投资,虽然不直接要求普通合伙人(GP)为公司签字,但国有LP还是要注意资金。 GP也会要求公司签署回收时间要求。”刘浩说。
对于个人LP或者部分产业资本,创业者也希望增加这一条款。 “这个条款就像保险一样,LP会更有保障。” 刘浩坦言,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投资机构筹集资金变得越来越困难。 只有与公司签订回购协议,LP才能更有信心投资。
不可否认,风险投资是一种只有愿意承担失败风险才做出的投资决策,而且必须承认自己赔了钱。 但如今的现实环境已经改变了风险投资的口味。 “市场上缺乏敢于冒险、有耐心的长期投资者,签约回购也是形势所迫。” 在刘浩看来,虽然LP看起来很强,但一旦LP付了钱,就变成了弱方。 “企业家拿到钱后是最有力量的。有的项目开发商会做好业务,甚至帮助投资机构找到合适的退出路径。但也有一些人挥霍钱财,甚至挪用公款,或者如果不能管好钱,对于项目方来说,LP就会非常没有安全感。”
但从根本上来说,LP的资金能否得到保障更多地取决于GP的投资眼光和资金管理能力。 “第一是测试投资人对项目和团队的看法;第二是测试投资人的风控能力;第三是测试投资人过去是否有良好的业绩,这样LP才能真正信任你。” 华南某券商资深投行人士认为,签署回购协议不能成为GP免除责任的理由。 GP想要获得LP的信任,根本不是靠一纸协议,而是靠其专业的投资水平。
不难发现,一级市场重视回购的背后,是系统性、结构性压力。 募资方风险承受能力的降低,导致投资方将压力传导给创业者,从而影响整个创业创新的良好生态系统。
诉讼是个坏主意
双方应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
事实上,回购条款确实是私募股权投资(PE)机构的重要退出方式,因为PE阶段的后期项目多年来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具有一定的回购能力。 这个阶段,回购效率也是最高的。 但对于早期投资的小型VC机构来说,由于早期项目资金积累较少,回购能力较弱,实际落地收效甚微。 近日,投资圈有人在朋友圈发帖:“我身边又有两个创业朋友被机构要求回购,成了赖账人。今年有的机构已经做了七八个赖账人了,不知道有没有?” “更多。”该人士在评论中解释道,“当基金到期时,投资者需要回购本金+8%的利息。 许多初创公司没有这笔钱,而且很多都无力承担被起诉的后果。”
记者还从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律师处了解到,今年以来,企业家因无法回购而被起诉的案件确实有所增加。 “我自己没有处理过这样的案件,但我有很多同行的朋友。而且,有一些是通过仲裁解决的。仲裁是保密的,所以其他人无法从公共渠道了解到。” 北京律师事务所关注此案的现场律师告诉记者。
当记者询问早期创业项目无法回购怎么办时,不少投资机构表示,唯一的选择就是提起诉讼。 “诉讼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我们一定会先做好项目管理中的风险控制,监督和帮助企业家做好现金流管理和公司运营。” 深圳一家领先的VC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
显然,从投资机构拿钱越来越难了。 因此,有业内人士认为,创业者应该根据公司所处的不同阶段来判断什么样的基金适合自己。 “特别是早期初创企业需要从风险投资机构筹集资金,因为此时没有资产抵押,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 当公司的技术和产品落地并有一定的销售数据时,其实可以考虑寻求银行信贷。 银行利率肯定低于回购利率。”上述券商资深投行人士表示。
企业家因回购而负债累累,这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况。 “极端的情况会把企业家逼到墙角。一般来说,投资机构和企业家都会坐下来谈判。” 陈璐告诉记者,即使创业者触发回购条款,被投资人要求回购,还款时间、方式都可以商量。 比如延长回购期限、分期回购等,不仅可以为公司改善经营留下足够的时间,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投资者资金的逐步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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