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往业绩展示面临多维度制约
理财全面净值化以来,市场波动引发多次赎回潮,给行业发展带来较大挑战。 尽管理财机构频频呼吁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理念,但自身标准仍存在缺陷。 尤其是在信息披露监管方面,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行业仍存在诸多痛点。
所谓过往业绩展示,是指金融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对金融产品过往业绩的列举和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和销售文字、网站、网上银行、手机APP等。形式或渠道。 、解释、引用等行为。
银行业协会指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表现是投资者做出理财产品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 规范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有利于充分体现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风险,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因此,制定《行为准则》具有重要意义。 《行为准则》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展示定义、目标导向、管理职责、基本要求、展示要求、禁止行为、豁免情况、实施情况等,并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
新规定强调,展示规则应包括过往业绩的计算方法。 制定计算方法时应充分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计算中使用的统计数据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在展示过往业绩时予以说明。 说明统计数据和信息来源。 金融产品托管人应审查与过去业绩相关的数据。 不得使用未经验证、尚未产生或模拟的数据来计算过往业绩,不得使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来比较过往业绩。
同时,展示金融产品过往表现,有利于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风险,真实、准确地反映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强投资者对金融产品性质和特征的判断。产品。 有利于充分揭示金融产品“卖方负责、买方谨慎”的信托义务特征。
关于财务管理过往绩效展示的意义,《行为准则》与此前的《绩效展示守则》基本一致。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记者,新规定可以看作是对此前规定的补充和延伸。
与展示业绩比较基准时早已满足的提醒要求相比,《行为准则》首次提出,在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时,还应以醒目的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去的表现并不代表其未来的表现,也不等于理财。” 投资时须以产品的实际收益为准。”不得以明示、默示或其他方式承诺产品的未来收益。
何玉瑞表示,理财已进入综合净值时代,但部分投资者追求稳定收益,理财理念还停留在正义赎回时代,这给保本承诺创造了生存空间,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市场化原则。 新规定旨在这是一个有效的规范。
此外,新规在选择过往业绩展示范围时,强调应注明该范围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但完整会计年度的过往业绩列报除外。 金融产品的促销和销售文字只能展示该金融产品或本公司同类金融产品过去的平均表现、最佳表现和最差表现。 不得刻意、选择性地展示特定范围或部分金融产品范围的过往表现。 对于同类型或同系列的金融产品,不得仅展示特定金融产品或部分金融产品的过往表现。
“现实中,故意选择制造销售噱头的情况并不少见。投资者被过去辉煌的业绩所吸引,但最终可能会亏损,进一步挫伤投资热情。” 何玉瑞表示,进入净值时代以来,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方面,普遍存在“报喜不报忧”、展示时间维度不一等情况,标准化程度较低。信息披露已成为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董希淼还指出,过去一段时间,一些银行和理财公司在过往业绩展示方面存在一些违规行为,通过展示相对较好的过往业绩提示误导投资者,影响正确决策。
何玉瑞进一步表示,新规定明确了业绩展示范围,注重业绩对比的科学性。 双管齐下,可以保证投资者能够根据有效、真实的数据做出理性判断。
文件指出,金融产品过往业绩展示应遵循稳定性和内部逻辑一致性的基本原则,展示规则不得随意改变。
“一个月”成为重要时限
从《行为准则》的具体要求来看,其核心内容之一是明确政策红线,根据不同产品类型和期限提出差异化要求。 “一个月”成为一个重要的期限。
新规要求,除现金管理类金融产品外,过往业绩展示间隔不得少于1个月。 除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产品外,过往业绩展示必须满足三个要求:第一,如果运行时间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则至少应包括计算出的过往业绩自产品成立之日起; 第二,如果经营时间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如果经营时间超过1年但不满6年,则至少应包括自2017年1月1日起的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产品成立的年份; 第三,如果经营时间超过6年,至少应包括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首先,不到一个月的产品不能展示(现金管理产品除外);其次,任何过往业绩展示间隔不得少于一个月。” 何玉瑞认为,这一政策主要是为了保证业绩展示。 时间的长短能够真实反映产品的收益和风险,保证投资者获得充分的信息。
新规定还要求,金融产品同时显示过往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将过往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显示。 “这一政策将有助于倒逼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避免业绩对比基准与实际业绩差距过大的尴尬。” 何雨睿分析道。
新规定适用于销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以及委托其他金融机构销售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 银协指出,过渡期内,相关机构要“逐项排查,积极整改”。
事实上,从资管新规到财富管理新规,再到《财富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财富管理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金融监管部门初步建立了理财公司和理财业务的规章制度体系。 去年底发布的《自律规范》已成为财务管理业务自律体系的纲领性文件。
“(《行为准则》)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帮助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这也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银行来说,统一标准下,投资者会更容易对不同银行、不同理财公司、不同理财产品进行更直观的比较,也有利于减少相关投诉。”董希淼指出,新规定的出台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银协表示,下一步,将在监管部门指导下,进一步推进理财业务自律管理体系建设,持续完善相关规则和行为规范,持续加强自律管理。纪律管理和相关工作监督,切实保障财务管理行业稳定有序。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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