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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斥资30万请人炒期货虽有保本协议仍血本无归

编辑:搜虎网      来源:搜虎网      期货   委托   女士   协议   法院

2023-11-29 18:04:51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了一起荒唐案件:80后女子吴某轻信保本理财承诺,委托不具备期货资格的个人炒期货。 。 最终,她的头寸被平仓,损失惨重。 交易者以自己的行为“扰乱金融市场”为由试图宣告合同无效,但法院一审和二审均判决保本协议有效,交易者须支付赔偿金。

深圳一位李姓资深律师告诉财联社记者,现有关于投资理财资金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只存在于机构与个人、机构与机构之间。 即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资格的公司与个人或机构约定收益保证的,该合同无效,不具备证券、期货投资资格的公司签订的资金保证协议基本按此处理。

但个人与委托理财之间的合同不受其规定,其合同适用民法典,遵守意思自治原则。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法律并没有禁止个人投资期货,也没有明确禁止没有专业资格的个人替他人炒期货,所以其委托合同应当有效,衍生的资金担保协议自然也有效。

一名女子花了30万雇人炒期货,尽管有保本协议,却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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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显示,吴某出生于1983年,家住浙江省淳安县。 2021年9月20日,吴某与广东省广州市陈女士签署了《委托交易协议》。 主要内容是吴某委托陈女士代理其在建泰一光大期货开立的期货账户。 贸易。

双方当事人一致认为,陈女士接受吴某的委托,取得自助交易的权利,交易时不受其干扰和控制。 为了避免受到影响,陈女士可以更改交易密码。 除交易所或开户公司等不可抗力因素外,陈女士必须保证吴女士的投资本金。 即结算时,如果甲方账户低于投资本金,乙方将弥补损失。 此外,双方还同意按50-50分享净利润。

2021年9月26日,吴某与陈女士签署了另一份《委托交易协议》,协议中称吴某委托陈女士在其在建泰一号民生期货开立的期货账户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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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7日,吴某向建泰第一合伙企业名下银行账户支付10万元。 2021年9月26日,吴某分两次向建泰第一合伙企业名下银行账户各支付10万元。

然而,吴“坐地发财”的梦想最终还是破灭了。 陈女士也未能证明自己拥有高超的期货交易能力,其经营的账户被迫平仓。 2022年10月27日,建泰1号合伙企业仅向吴某返还2万元(基金清算后分配)。 这意味着吴某的30万投资本金几乎损失殆尽。 最后,吴某将陈女士诉至法院。 相关文件显示,陈女士不仅是吴某的期货交易员,还接受了多人的委托,签订了资金保证协议。

该交易员对自己提起诉讼,称自己的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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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陈女士表示,协议中的最低保障条款存在吸引大量投资者受利益驱动大量资金投入资本市场,扰乱金融机构基本交易秩序的风险。市场。 同时接受多人委托进行期货投资和理财,影响了市场的稳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的基本交易秩序。 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可能产生的后果与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担保条款相同。 法院应认定理财协议无效。

此外,吴某清楚了解证券、期货投资的风险,并有能力承担该风险。 他知道期货投资有风险,但仍然贷款参与投资。 他对损失的发生负有过错。 而且,本案的损失是市场风险造成的,他并不存在。 故意或重大过失不需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吴某表示,涉案委托交易协议合法、有效。 此外,其还与建泰第一合伙企业签署了两份合伙企业股份认购协议,两份合伙企业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的认购金额及签署日期与同数额的《委托交易协议》相对应且一致。 上述行为是应陈女士的要求而进行的,投资资金已按陈女士的要求支付至建泰1号合伙人账户。 这也反映出建泰第一合伙企业与陈女士均为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受托人。 她要求陈女士和建泰第一合伙共同返还本金2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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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保本理财协议有效,因为法律并未禁止个人委托不具备资格的人进行期货炒作。

当地法院认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期货从业资格,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保证利润,不得同意分享利益或经纪业务中的客户风险。 但该规定针对的是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业务,不适用于民间委托理财的情况。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自然人委托其他不具备期货账户经营资格的自然人经营期货账户等私人委托理财行为,也没有禁止受托人向委托人作出承诺代偿。本金损失。

法院认为,涉案《交易委托协议》是吴某与陈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委托期限届满后,陈女士应当履行最低担保承诺。 陈女士证实,涉案期货账户已被强行平仓,余额已被提取并分配给各投资者。 一审法院支持吴某要求陈女士赔偿投资本金28万元的请求。 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建泰第一合伙企业为涉案委托理财合同项下的共同受托人。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陈女士在没有期货资格的情况下多次为他人管理金融交易,扰乱金融市场和秩序。 涉案《委托交易协议》有效。 由于协议有效,且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禁止受托人向委托人作出弥补本金损失的承诺,故涉案损失28万元应由陈女士承担。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11月28日,财联社记者还发现类似的民间资本保本理财案例。 郭某委托彭某代其买卖股票,约定本金20万元。 彭先生承诺双方利润均等,主要风险由其承担。 但股市先涨后跌,郭某损失59128元。 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赔偿损失。 去年3月,四川省大邑法院开庭审理,支持郭某的上诉,判令彭某赔偿69128元。 法院认为,民间金融委托协议中,双方约定的主担保条款不违反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双方进行了利益分配和损失分配,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基本平衡。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仍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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