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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11件典型案例提升防骗识骗能力

编辑:搜虎网      来源:搜虎网      电信网络   法律   检察机关   法制   检察官

2023-11-30 22:02:26 

该批典型案件有:刘某等人诈骗案; 郑某等七人诈骗、越境案; 王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 李某等人的诈骗行为; 鲍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李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包庇、隐匿犯罪所得案; 钟某等6人包庇、隐匿犯罪所得案; 王某等人诈骗案; 某人涉嫌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督促规范固网批量申请业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公益诉讼案;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受理的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督促规范涉诈骗企业营业执照监管。

这11起典型案件涉及刑事案件9起、公益诉讼案件2起。 其中,案件一、二主要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释放了严惩的强烈信号; 案件3、4主要揭露新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警示公众加大防范力度。 发现欺诈的意识和能力; 案例5、案例6、案例7主要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的全链条惩治; 对于案件8,检察机关将追缴赃物、追回损失贯穿整个司法办案过程。 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追缴赃物、损失的有机结合; 案件九,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后,及时将其移送行政机关,并实行执行反向联动机制; 案例十、十一篇文章论证了检察公益诉讼在统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院负责人表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一年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批示精神,充分履行职责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依法惩治力度,加强追赃和挽回损失,推动源头管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刘某某等人诈骗案——跨境电子诈骗团伙冒充公司负责人,骗取财务人员转移大额资金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11月,刘某某纠集张某某、何某某前往柬埔寨王国西哈努克市,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 在此期间,刘某某提供前期运营资金,安排人员培训,联系洗钱团伙(俗称“水屋”)。 2019年3月以来,刘某某、张某某、何某某指使上述诈骗团伙采用以下方式实施诈骗:一线操作人员冒充各科技公司财务人员,拨打各科技公司财务人员的座机电话。向对方提供虚假信息。 存在向目标公司转移业务资金诱使对方使用QQ联系等事实; 二线经营者以科技公司财务人员名义与对方进行QQ聊天,伺机获取对方收款账户信息等,进而制作并发送虚假跨行转账。线下操作员利用与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名的QQ昵称冒充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加入双方QQ聊天,冒充确认转让事项等进行诈骗取得对方的信任,然后询问并掌握目标公司的账户余额等信息,然后利用需要向其他公司支付业务费用等虚构事实,欺骗对方将资金转移到其控制的账户上。洗钱团伙。

经查,2019年3月至7月,该诈骗犯罪团伙共诈骗北京、上海、新疆等地147家受害单位,金额9683万余元(下同币种)。

检察官提醒】

通过社交软件冒充公司负责人,诱骗财务人员转移大量资金是目前较为常见的诈骗类型。 此类案件涉案金额普遍较大,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广大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应增强防范意识,谨慎处理业务和个人信息,提高警惕和核实利用网络身份进行的业务交易,切实规范财务制度,降低企业欺诈风险。 一旦遭遇诈骗,应尽快报警,并注意保留证据和材料,以便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止付等措施止损,为打击犯罪提供证据。

案例2

郑某等7人跨境诈骗走私案——走私至境外电信诈骗园区“赌骗结合”对境内受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案件基本事实】

“纵横公司”是位于缅北掸邦大其力市金鑫科技园的多个诈骗团伙之一。 该团伙通过直接经营、代理等方式组建诈骗团队,在网络上招募人员冒充成功人士。 莫、探探等聊天软件寻找女性作为诈骗目标,通过交友、聊天获得她们的信任,然后引诱受害人到诈骗团伙控制的“永盛国际”等赌博网站下注。 通过控制赌博网站的后台,来骗取受害人的钱财。

2020年4月,郑某、杨某等7人被偷渡至缅北掸邦大其力市金鑫科技园。 郑先生担任园区物业经理,负责园区人员出入管理及园区设施维护等工作。 杨某等人担任“纵横公司”组长、销售人员,通过网络寻找受害人,以交友为名,引诱受害人到“永盛国际”等赌博网站实施诈骗,诈骗受害人26名。超过840万元。

【检察官提醒】

海外不是淘金天堂,也不是法外之地。 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往往打着高薪幌子吸引人们“淘金”,实际上却进行诈骗活动。 那些为了“高薪”而前往海外诈骗窝点的人涉嫌违法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诈骗团伙利用赌徒“以小博大”的心理,采用“赌骗结合”的方式,引诱赌徒参与并非法占有赌博资金。 这种方式让赌客“十有九输”,有的人欠下巨额债务,进而破产。 广大网民要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拒绝一切赌博行为,防止陷入“赌博诈骗”的陷阱。

案例三

王某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利用物流公司“内部人士”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盲目快递”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至2021年间,A物流公司业务员孙某某介绍该公司快递员张某向王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张某两次向同一公司的快递员李某购买了包含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 共10万余条包括快递地址在内的公民投递信息被出售给王某某。 张某通过非法出售市民配送信息获利8900元,李某获利5600元。

2021年5月至6月,王某某与孙某某串谋,利用大量非法购买的市民送货信息,通过物流公司A,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向全国17万余人寄送价值2元的足浴袋。 ,捏造商品存在购销关系,要求收件人每笔订单支付69元的送货款,实际通过上述方式骗取高某某等人30万元以上。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盲目快递”等诈骗犯罪频发。 不法分子非法获取大量有货到付款习惯的电商用户个人信息,将明显低价的商品标注高价,配送给不特定的人,从而诈骗货到付款用户无需实际购买商品即可付款。 消费者应对来历不明的快递保持警惕,尤其是“货到付款”的快递,一定要仔细检查核实。

案例4

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管辖__电信诈骗的关联犯罪

李某等人设立虚拟投资平台,通过诱导反向操作、频繁交易、购买波动性股票等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李某伙同多人搭建“富途”、“百盛”等多个虚拟股票配置平台,并先后招募杨某、钱某、孙某等人为上述平台的代理人。 。 平台提供统一资金账户进行平台存取款。 代理人编造其为正规券商代理人并提供高杠杆资金配置的事实,隐瞒资金实际未流入股市的事实,并组织销售人员发送虚假盈利图片、虚假主张。 有“内幕消息”等手段引诱受害人到平台充值,并充当“推荐股票老师”、“助教”进行指挥,诱导受害人逆向操作、频繁交易、购买波动较大的股票,造成受害人本金和手续费、收入损失的金额将由平台和代理人按照约定比例进行瓜分。 经查,受害人陈某某、沈某某等100余人在上述平台充值后损失超过440万元。

【检察官提醒】

诈骗者采用推荐股票、收取开仓费、延期费等较为隐蔽的手段,逐渐让受害人蒙受损失。 这种新型“投资理财”骗局手段隐蔽。 很多受害者误认为自己在股票交易中亏了钱,钱被骗了。 有自我意识。 对于此类“投资理财”诈骗,我们要保持高度警惕,增强识别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能力。

案例五

包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以提供股票咨询为名获取“四件套微信账号”,向上游犯罪团伙“引流”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10月,鲍某成立A公司,聘请龚某为经理,孔某等20余人为操作人员。 同年11月,包某通过网上订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收取高额费用。 鲍某组织接线员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根据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并使用“提供免费股票咨询”等字眼引诱对方添加微信好友获取对方微信ID、微信昵称、手机号、微信实名认证信息(俗称“微信四件套”)以及朋友圈截图、微信、支付宝实名认证截图诱骗受害人添加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账户经理”微信号,进入“证券交易所”微信群。 截至2021年8月2日案发,包某已接受上游犯罪团伙电话号码约72万个,提供“微信ID四件套”信息约1.38万条,非法获利68万余元。 龚某某、孔某某等人以基本工资、佣金等为依据,非法获利3万元至9000余元。

经查,包某团伙将受害人李某、朱某添加为微信好友,并以“推荐股票”为借口,向其推送上游犯罪团伙的微信名片,致使二人遭遇虚假投资理财诈骗,他们被骗的金额共计8万多元。

【检察官提醒】

如果社交媒体账户、人脸、指纹、GPS位置等信息被非法获取、出售、传播,很容易被用来实施精准诈骗。 公众要切实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轻易相信虚假信息,不要轻易添加来历不明的“好友”,不要随意下载不明链接的软件,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他人造成损害。他们自己的人身和财产。

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管辖__电信诈骗的关联犯罪

案例6

李某等人实施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包庇、隐匿犯罪所得案——利用“AI”语音机器人自动拨打电话、精准推送虚假贷款APP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7月,李某成立盛通公司,帮助诈骗团伙推广网贷。 李某按照诈骗团伙的要求编写了自动应答技巧并输入应答语音。 他根据诈骗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筛选出有贷款、购房、教育需求的人员,分别从江苏A科技公司、济南B科技公司购买了VOS计费网络电话。 拨打线路、充值话费后,“AI”语音机器人自动拨打电话,形成语音、文字通话记录。 诈骗团伙通过分析通话情况判断贷款意向程度,并按照精心策划的自动应答套路,添加有强烈贷款意向的受害人的微信等联系方式,推送并下载该诈骗团伙专门制作的假贷款APP。诈骗团伙。 申请贷款过程中,APP会自动推送“申请会员”、“缴纳银行账户解冻费用”、“验证还款能力”等链接,受害人点击链接后就会上当受骗支付上述费用。 经查,共有1437名受害人被骗金额超过3586万元。

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陈某、张某明知李某正在帮助诈骗团伙推销网贷,但仍按照李某的安排,添加“AI”语音智能机器人,在线运行3000多台机器人,专门服务“海外客户”并对其进行管理 海外诈骗团伙有60多个微信群、50多个QQ群。 欧某明知李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协助,仍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李某使用,并帮助李某提取现金并转移赃款154万余元。 严某某、陈某某按照犯罪团伙的要求制作、维护“人人贷”、“360借条”等虚假贷款APP。

此外,李某向江苏A科技公司经理胡某、济南B科技公司技术员赵某购买了该科技公司VOS计费平台导出的公民电话号码,价格为每张0.03元至0.5元不等。出售它们以获取利润。 严某某从互联网上非法购买公民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103万余条并出售牟利。 为了逃避监管,李某以每张1800元的价格购买了17套电话卡和银行卡,以收取诈骗团伙支付的“AI”机器人租赁费,并在收到货款后,伪装成要去ATM 机提取现金。

【检察官提醒】

您必须通过正规渠道和官方平台申请贷款。 不要从非正规渠道下载安装所谓的贷款APP,以免陷入贷款诈骗。 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在网上公开您的身份、照片、声音、视频等时务必谨慎,避免被不法分子反向利用和精准诈骗。

科技企业和技术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信息网络技术。 “技术中立”掩盖不了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正规经营的科技公司也必须高度重视刑事风险,对客户的非常规需求保持警惕。 一旦发现技术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及时停止开发,确认项目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案例7

钟某某等6人包庇、隐匿犯罪所得案——设立、经营“跑分团伙”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洗钱”

【案件基本事实】

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管辖__电信诈骗的关联犯罪

2021年6月至2021年8月,钟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伙同冯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尽管他们知道这是犯罪所得。 资金。 钟某某负责与商户、货币交易商对接,联系资金的发行和划转; 冯某某负责组织、安排、管理转移现场,两人分享违法所得; 吴某某负责招募卡商,按照卡商转账交易的一定比例收取佣金; 孙、郭、李、王负责具体操作电脑或卡商手机实施转账; 龚按照吴某的要求,带领卡商前往现场转账、记账,并在某处接受吴某的好处。 经查,41名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通过上述方式转移资金106万余元。 其中,钟某某、孙某某参与了全部犯罪事实,郭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龚某某参与了部分犯罪事实。 犯罪金额分别为59万余元、49万余元、44万余元、44万余元。 30万多元。

【检察官提醒】

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利用“跑分”洗钱,以“利用银行转账轻松月入万元以上”为诱饵,招募“跑分”人员。 许多人被蝇头小利所蒙蔽,成为犯罪的“共犯”,受到法律的严惩。 广大群众应提高法律意识,不要为了薄利而随意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账户,成为助长诈骗犯罪的“工具”,最终损害自身利益。他人和自己。

案例8

王某等人假借投资虚拟货币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王某先后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注册成立杭州展荣公司等公司,开发运营“碧海网”、“比特网”等网络平台,并在搜索引擎页面排名靠前。该搜索引擎称,上述平台是正规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提供中介撮合服务。 通过收集有投资意向的受害人联系方式、添加受害人微信账号等方式,以提供分析导师、帮助受害人获取高额利润为幌子,诱骗受害人在上述平台注册充值。 。 受害人转移资金后,王某等人诱导受害人反向投资,使受害人出现“亏损”的形象,并通过强行平仓、频繁操作产生高额手续费等多种方式非法占有受害人资金,或者现金提取的限制。 。 截至2019年6月,王某等人已诈骗受害人1000余人,金额5538万余元。 经查,“币海网”和“比特网”的交易价格是借用其他网络平台的数据处理的。 平台内的客户交易数据与外部的虚拟货币交易价格没有关联性。 受害人的投资资金直接进入王某等人的控制之中。 的银行账户。

【检察官提醒】

应选择正规渠道进行投资理财,谨防陷入虚拟货币投资“陷阱”。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虚拟货币没有实际价值支撑,价格容易被操纵,相关交易活动存在重大风险。 投资者切不可参与虚拟货币投机活动,不要轻信高收益、高回报的承诺,谨防成为投资者的牺牲品。

案例9

王某某涉嫌包庇、隐匿犯罪所得案——对上游犯罪提供协助的轻微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相对不依法追诉后,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处罚。

【案件基本事实】

电信诈骗的关联犯罪__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管辖

2023年3月,王某某添加某兼职群为微信好友。 3月14日,王某某按照微信好友的指示,携带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到达指定地点,入住酒店。 3月15日,王某某根据对方要求再次到达指定地点,配合银行ATM机验卡,确认银行卡可以正常使用,并交出了身份证件和银行卡给对方。 王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发现5万元已转入其银行卡后,对方持王某某的银行卡到银行ATM取款5000元。 但由于系统维护,他无法再提款了。 王某配合对方,帮其到银行柜台取钱。 在等待撤回的过程中,对方通知王某警察来了,要求他赶紧离开。 王某某将身份证和银行卡留在银行柜台,跟随对方迅速离开银行。 王某某非法获利500余元。 经查,王某某银行卡转入的资金为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的资金。 2023年4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冻结了涉案银行卡内的4.5万元,并停止支付。 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还赔偿金5000元,并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官提醒】

广大公众不得以小利为目的出售、出租银行卡,更不得配合转账、套现、取款等行为。有上述行为的,可能面临刑事、行政处罚,并缴纳远高于其他数额的罚款和罚金。犯罪所得,还可能面临一系列的经济处罚、电信网络处罚、信用处罚。

案例十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固网批量申请业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行政公益诉讼案——利用“空壳公司”营业执照批量申请固定电话,协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以来,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共受理刑事案件5起,涉及9人利用公司营业执照批量申领固定电话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案件。 有的案件中,被告人利用“空壳公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导致受骗人财产被骗。 损失超过560万元。 其中,涂某等三人协助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他们利用“崇川区一家包子店”的执照购买了16条电信固定电话线,并使用“贵州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购置60条联通固定电话线; 高某协助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利用“南通安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办理中国联通40条固定电话线路; 唐某等三人协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利用“海口市秀英区某科技工作室”的营业执照“为60条联通固定电话线路发放营业执照”,诈骗分子利用VOIP设备进行诈骗远程控制上述线路并拨打诈骗电话,更容易获得受害人信任,涉案“空壳公司”在实际控制人被判刑后仍继续运营。

【检察官提醒】

利用“空壳公司”批量申请固定电话并出租出售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严重,已构成诈骗罪或者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行政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申请、通信行业从业人员办理批量固定电话申请时,要严格把控,认真执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监管漏洞实施诈骗。 广大群众接到不明来电需谨慎沟通,“不信任、不泄露、不转账”,保护好个人信息和“钱袋”。

案例11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涉诈骗企业营业执照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出售“空壳公司”营业执照和公众账户助“洗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周某某注册成立贵州友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贵州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贵州悦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办理公众账户后,他转让3家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4000元出售给他人,后利用该对公账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将被骗资金转入对公账户。 周某某于2022年7月25日因买卖国家机关文件罪被判刑后,其注册的3家公司尚未撤销登记,存在继续被用于犯罪活动的风险。

【检察官提醒】

目前,一些不法分子以公众账户黑交易为重点,专门注册“空壳公司”、非法转移公众账户,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协助。 在这方面,行政机构需要执行监管责任,并立即根据法律统治案件涉及的企业。 大多数业务运营商需要提高其法律意识,并避免以少量利润或违反合法红线的租金,贷款或出售公共帐户。 公众和公司金融人员需要提高他们对欺诈的认识,需要仔细检查公共帐户的大量转移,以防止罪犯利用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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