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易金监管处罚决字[2023]12、13、14号)显示,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贷款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贷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宜春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
同时,李龙华(时任樟树顺银村镇银行客户经理)和杨锡范(时任樟树顺银村镇银行信贷管理部贷款审核员)对银行贷款管理不善负责,导致不良事项的形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春监管分局对上述两人分别给予警告。
据中国经济网报道,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注册资本17473万元。 大股东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以下罚款: 2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资格审查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不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给予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罚外,根据不同情况,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至终身任职资格,并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以上从事银行业工作到他们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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