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促进我国汽车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对施行近15年的2008年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法》)进行了修订,发布了新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基于风险的监管,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提高风险管理要求,细化风险管控。
《办法》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
共有24家汽车金融公司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李强表示,汽车金融公司最早起源于西方。 随着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和崛起,我国成立了许多汽车金融公司。 最初,丰田、福特、通用汽车等国外汽车制造商发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 随后,一汽、二汽、上汽、吉利等国内汽车企业纷纷发起成立汽车金融公司。 此后,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不仅包括汽车制造商,还包括汽车经销商、金融机构、多元化股东等社会投资。
为促进汽车金融业务稳健运行,《办法》规定,投资人只能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企业法人,且主要投资人必须是汽车生产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主要投资者是指投资金额最大且投资金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总股本30%的投资者。
作为一家金融公司,在我国是特许经营的。 因此,《办法》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名称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 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汽车贷款”等字样。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宇介绍,中国银行业协会6月8日发布的《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报告(2022年)》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25家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规模近1万亿元(9891.95亿元); 其中,零售贷款余额7852.58亿元,同比小幅下降3.51%; 批发贷款存量余额1126.9亿元,同比增长8.73%; 61.5亿元,增长29.45%。 5月11日,因原银保监会原则同意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汽车金融公司数量减少至24家。
刘晓宇表示,目前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有两类:制造商类汽车金融公司,由各汽车制造商发起设立,主要为自主品牌经销商和零售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制造商类汽车金融公司,由各汽车制造商发起设立,主要为自主品牌的经销商和零售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经销商是由汽车经销商作为主要投资人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
拓宽企业融资业务范围
刘晓宇表示,与旧法相比,《办法》的内容更加全面、准确、详细。 例如,《办法》将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从新车延伸至二手车、售后服务、汽车配件等全产业链。
《办法》规定,客户申请汽车贷款后,可以单独申请追加融资。 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企业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采购贷款。 允许以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对于新增的汽车附加业务,风险监管方面的要求也相应提高。 《办法》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附加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客观评估汽车附加产品的价值,制定单一类型附加产品的融资限额。 汽车附加件融资金额不得超过附加件总售价的80%; 销售总价超过20万元的,融资金额不超过销售总价的70%。 汽车金融公司应加强对汽车附加交易真实性、合理性的审核判断,收集与附加相关的交易材料或凭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和使用管理。
同时,在风险管理方面,《办法》还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适应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结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或缓释各类风险。 汽车金融公司还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精细化风险管理水平。 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提取资产减值损失准备。 未经充分准备,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新增加的风险监管指标是《办法》的重要内容。 《办法》规定,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自用固定资产占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40%; 流动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公司内部控制新要求
刘晓宇表示,与旧法相比,《办法》第四章“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由第二十七条至第四十条共14条,均为新增内容。 重点关注股权管理、“三会一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李强表示,汽车金融公司是具有金融属性的公司。 既然是公司,自然就应该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例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的原则,构建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办法》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建立健全股权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 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体系。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设立审计、关联交易控制、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门委员会。 规范高级管理层的绩效,明确高级管理层的职责范围和职责,明确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的关系; 完善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能力的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强化对失职、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
特别是在信息披露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办法》要求,每年4月30日前,汽车金融公司应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机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股权信息、关联交易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
要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规范产品和服务信息公开,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认真履行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主体责任,加强投诉源治理。 加强金融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
支持汽车产业走出去
《办法》允许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为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 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取消非金融机构投资者资产规模限制。
随着国产汽车在海外的大量销售,汽车金融公司也应运而生。
刘晓宇表示,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最新数据,我国汽车出口延续高增长势头。 继2021年全年出口超过200万辆、2022年全年出口超过300万辆后,今年上半年汽车企业出口214万辆,同比增长75.7%。 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汽车出口107万辆,首次成为单季度全球第一。 1-5月,我国汽车出口总量193.3万辆,位居领先地位。 新能源汽车成为出口新增长点。 上半年乘用车出口178万辆,同比增长88.4%; 商用车出口36.1万辆,同比增长31.9%。 新能源汽车出口53.4万辆,同比增长1.6倍。
据了解,目前国内有两家汽车金融机构设立了海外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印尼金融公司和一汽金融服务(南非)有限公司。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金融监管、促进汽车消费、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汽车金融公司落实《办法》,持续强化监管,督促其坚持专属专业汽车消费信贷的功能定位,大力促进汽车消费,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实现高质量发展。
搜虎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