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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供暖季的那些法律“热点”,你知道吗?

编辑:搜虎网      来源:搜虎网      法律   法制   法院

2023-12-04 05:09:21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供暖季那些合法“热点”!

案例一

室内供暖温度不达标

可以降低供暖成本

案例回顾

某热能公司是袁某小区的供热公司,为袁某小区提供冬季供暖服务。 因袁某拖欠取暖费,一家热能公司将袁某诉至法院,要求袁某缴纳两年内拖欠的取暖费共计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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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辩称,热能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不达标,他住的房子总是不热。

袁某向法院提交了热能公司到涉案房屋的测量记录。 记录显示,2023年1月20日客厅温度为17.5度,2023年1月24日客厅温度为15.8度,南侧卧室温度为18度。 双方签署体温测量记录。 基于上述证据,袁某声称,即使法院认为他需要支付未缴的取暖费,他也必须减少他需要支付的取暖费金额。

法庭裁判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热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及时缴纳供热费。 一家热能公司为袁某提供供暖服务,袁某也接受了供暖服务。 双方已建立事实上的供热用热合同关系,袁某应向热能公司支付相应的供热费。

但作为供热公司,某热能公司提供的供暖并未达到相应温度,故袁某的合理诉求应予支持。 因此,法院对某热能公司主张的供暖费进行了折扣,最终判决袁某向某热能公司支付5000余元供暖费。

法官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相互负有债务,有履行令。 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约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约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约请求。

采暖季使用采暖的居民经常会遇到采暖温度不达标的情况。 如果仅以不缴纳取暖费作为对策,而不注意保留证据,则可能面临因证据不足而必须全额缴纳取暖费并承担相应后果的情况。 违约责任的困境。

因此,如果居民认为供暖温度不达标,在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收集证据:一是保存投诉或维修记录,要求供热单位或相关供热监管部门到现场测量温度,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在测温单上签字,并保存温度测量表。 二是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三,自我测温时可以采用录像的方式,同时必须充分记录不同时间室内不同区域的室温、室外天气等具体情况。

案例2

房子是空的,无人居住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部分供暖费用

案例回顾

黄先生是北京市通州区一处住宅小区的业主。 某物业公司为黄某小区提供供暖服务,供暖方式为天然气供暖。 由于黄某拖欠取暖费,一家物业公司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缴纳2021年拖欠的5000余元取暖费。

黄某辩称,自己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供暖合同,而且自己长期在外地打工。 涉案房屋长期空置。 他曾多次书面和电话告知某物业公司,要求停止供暖。 但某物业公司拒绝采取停止供暖的措施,因此不同意向物业公司支付取暖费。

法庭裁判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向涉案小区提供供暖服务。 尽管黄某并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供暖合同,但物业公司实际向涉案小区提供供暖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纠纷。 根据供热合同,黄某应按时缴纳供热费。 黄某辩称,该房屋已空置较长时间,已申请停止供暖。 但他并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就供暖事宜达成一致。 因此,法院不予受理,最终判决黄某向物业公司支付取暖费5000余元。 。

法官的提示

北京市城管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5日发布《关于暂停和恢复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采暖季申请暂停和恢复供暖的条件、形式和费用。 规定。

根据指导意见,需要暂停或恢复供暖的用户,原则上应于当年9月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暂停供热协议或恢复供热确认表,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用。

暂停供热期间,各供热时段供热设施基本收费标准参照原供热合同或者由供热双方协商确定。 原则上,暂停供暖期应为整个供暖期,且至少为一个供暖期。 暂停、恢复供暖的实施范围为采暖合同约定的单个住宅的全部面积,不得对单个住宅进行部分暂停、恢复供暖。 新建建筑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原则上不得停止供暖。

因此,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屋,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免收相应的供暖费用,只需缴纳基本的供暖设施费。

案例三

室内共用供暖设施漏水

供热单位应承担责任

案例回顾

张某是北京某小区一套房子的业主,李某是张某楼上的邻居。 李家的房子已交付,装修精美。 自李某入住以来,他家中的供暖设备和设施没有进行过任何改动。 供热公司是小区的供热单位。

2021年10月28日,因供热公司对供暖管道进行试压,导致李家墙管井热水管减压阀泄漏,导致张家家中家具、电视、壁纸等损坏。被水浸泡和损坏。 李某称,减压阀在房屋内的壁管井内,他没有义务修理。 而且他家是精装修的房子,热水管他也没有改装过,所以不应该追究他的责任。 一家供热公司声称,突击检查时李家无人,无法检查李家热水管道。 因此,其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将李某及一家供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损失2万余元。

法庭裁判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不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然李某家热水管减压阀泄漏造成张某财产损失,但墙管井热水管减压阀属于室内共用供暖设施,并非室内供暖设施。自用供暖设施。 对于这部分管道的维修和保养责任应该由某供热公司承担,而不是李某。 某供热公司第一次检查李家无人时,就没有再进行检查。 这次漏水是它的错。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供热公司赔偿张某的全部合理损失。

法官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负责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修理和更新。 转型责任。

居民用户发现室内供暖设施异常、漏水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维修、更新自用室内供暖设施的相关费用。 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采暖季因试压、供热管老化、漏水等原因造成的住宅损失时有发生。 当发生漏水并遭受损失时,一方面要及时报修,清理屋内积水,尽量减少损失。 另一方面,要及时通知邻居、物业公司、供热公司等,发现漏水情况,确定侵权人。 三是及时拍照、录音、录像,保留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据,以便依法赔偿。

因邻居擅自改造供暖设施或者室内供暖设施造成漏电的,邻居应当赔偿。 因室外供暖设施、室内共用供热设施问题造成漏水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苏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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