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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未成年人在校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平衡未成年人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需要家庭和学校的共同努力。 如果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我们不仅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要依法追究责任,避免过度保护他们的权利。
#01
案件简介
小秋(11岁)是某学校五年级的学生。 2022年6月的一天,在学校足球门框上轮流玩“挂秋千”时,小贾、小易、小兵(均为12岁)给小秋一推,随后小秋摔倒在地。地面。 受伤后住院治疗,诊断为: 1、右肱骨近端骨折; 2.失血性贫血。 小秋承担了住院医疗费和后续门诊治疗费。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鉴定意见》:小秋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 需要进行第二阶段手术切除和治疗。 小秋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应对小秋受伤承担责任。 于是,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种损失。 139512.41元。 学校认为已履行了安全警示义务,对小秋的伤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小佳、小艺、小兵的怂恿是造成小秋受伤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2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小秋、小佳、小艺、小兵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们在学校午休时间去操场玩耍时受到人身伤害,而学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们对学生的安全负责。 小秋应当履行相应的教育、警示职责,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当小秋荡秋千的时候,小甲、小艺、小冰给了他一个助力。 三人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应该明知这种游戏有危险性,仍然积极参与或表演。 因此,三人对小秋的伤害都有过错,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小佳等三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对其过错造成小秋伤害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秋对自己的损害也有过错,可以减轻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对小秋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65%的赔偿责任,小佳、小艺、小兵的监护人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小秋承担剩余的20%。责任的%。
#03
法官陈述
本案是一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在学校遭受人身伤害的侵权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学校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果受害人有过错,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法院通过调查相关事实、审查证据,确定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范围,既保护了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醒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校园学习。 ,义务关注生命安全,也告诫学校正视自身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督促其做好相关工作。
#04
法官的消息
学校是未成年人活动的重要场所。 学校要做好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安全的学习和活动环境;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尽量避免危险; 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培养,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条
关联
抓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不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其财产中赔偿;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治疗康复所需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等合理费用以及因故而损失的工资。错过了工作。 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补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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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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