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立法: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九条:除健康保险公司外,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健康保险事业部。 健康保险营业部门应当继续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
(二)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康保险承保制度和理赔制度;
(四)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
(五)建立功能齐全、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六)配备具有医学教育背景、具有健康保险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承保人员、核赔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由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一万元以下; 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业务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合规报告等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按照规定。
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告、报表、文件和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
《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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