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4号、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实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五年。
2023年4月14日,应中国酒业协会请求,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经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复核裁定
鉴于中国大麦市场变化,商务部裁定不再继续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二、取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和反补贴税。 根据商务部的建议,欧委会作出决定,自2023年8月5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3、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次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本公告自2023年8月5日起施行。
商务部
202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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