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国家网信办8日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只有在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
征求意见稿指出,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不得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 从事命令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和个人识别设备应当是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设置显着的提醒标志。 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识别设备、建设、使用、运营、维护的单位有义务对获取的个人图像和身份信息保密,不得非法泄露或者对外提供。 所收集的个人图像和身份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除非获得个人同意。
同时,单位安装用于内部管理的图像采集和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图像信息采集区域,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防止非法获取、复制、泄露、对外提供、传播个人图像等,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或者被非法获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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