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1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因受贿罪,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华宇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被告人张华宇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月,并处罚款130万元; 查获、扣押的赃款、赃物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
1、受贿罪。 2001年2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张华宇利用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党委书记、主任,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副行长职务的便利,中国光大银行等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协调贷款、业务发展、就业等提供协助,非法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共计等值人民币7,736,271元。
2、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罪。 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张华宇利用原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职务所形成的便利,为协调贷款等单位或个人提供协助,公司信用等级调整、聘用等,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等值人民币6,919,536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华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原有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罪。 被告人张华宇数罪并罚。 鉴于受贿罪有供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其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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