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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冯波涉黑案二审开庭角色从辩护人变成被告人

编辑:搜虎网      来源:搜虎网      冯波   法律   黑社会性质组织

2023-07-15 01:03:38 

记者/季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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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波律师涉黑案将于2023年7月20日开庭二审,一审在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冯波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23年7月20日,“冯波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做了十多年的律师,冯波对法庭并不陌生,但现在他的角色已经从辩护人变成了被告人。

卷入黑帮案件的起因还要追溯到11年前。

2012年,冯波与刘强相识,并于2012年、2013年、2015年担任以刘强名义组织的桂林北京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法律顾问。

2022年底,刘强因涉嫌帮助隐瞒罪被拘留,后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11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 法院认为,冯波作为刘强组织的法律顾问,明知刘强从事套路借贷等违法行为,但仍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通过伪造证据等手段帮助其获取非法利益。 他是黑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者。

一审法庭上,冯波辩称自己无罪,称自己从未参与放贷,更不知道刘强及其组织存在虚假合同、追债行为。 2023年3月,冯波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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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后,冯波自学法律,成为一名律师。

涉足“黑社会”

周令艳万万没想到,儿子冯博有一天会站在被告席上,被发现“涉黑”。

作为一名律师,冯波并非法律出身。 1990年考入广西师范大学英语教育专业。 毕业后,他一边工作一边自学法律,并获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2009年,他以413分的成绩通过了司法考试。两年后,他成为广西五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

周凌燕回忆说,冯波经常和家人分享工作中的事情。 有时遇到经济条件不好的客户,冯波会少收律师费。

2012年,冯波经人介绍认识了刘强,并于2012年、2013年、2015年以刘强的名义担任桂林北京商会法律顾问,费用为每年2万元。 期间,他为对方提供了一套贷款合同模板,并帮助刘强和商会代理了十余起贷款纠纷。

2016年起不再为刘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此后,刘强又请冯波代理了数起案件,每次费用为2000元。

2022年初,刘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来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由广西省来宾市公安局查办)。 周令艳表示,刘强被拘留后,冯波作为证人接受了警方的讯问。

2022年6月20日,冯波因涉嫌帮助隐瞒罪被拘留,次日被送至来宾市庆丰园指定地点监视居住。

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冯波在给家人的信中写道:“我的事情你们不用担心,你们应该知道,我一般都是为别人做事,从不偏离正轨。如果你们有流言蜚语,就不要再说了。”不用管它。干净的东西会自行清除,肮脏的东西会自嘲。”

7月15日,冯波被逮捕,随后案件移交给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显示,刘强自2006年起设立多家公司从事高利贷业务。 2011年7月,他成立了桂林北京商会,设立贷款部、催收部等,以企业化方式管理组织。 2011年底,刘强等人因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最后,案件被撤回。 此后,刘强招募了一批新员工,继续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一系列“套路贷”犯罪活动。

检察院认为,冯波受刘强直接指使,积极参加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财物数额极其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冯波帮助刘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2023年1月29日至30日,冯波作为被告人出庭受审,被指控犯有参与黑社会组织罪、诈骗罪、协助伪造证据罪。 同案被告人刘强、秦红霞出庭作证。 当天,观察人士告诉记者,冯波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无罪,称自己从未参与放贷,也不知道刘强及其组织存在虚假合同和追债行为。

早在冯波开庭审理前一个月,兴宾区人民法院就对刘强等22名被告人作出宣判。 其中,刘强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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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波被监视居住期间给家人的信

义务还是犯罪?

一审法庭上,同案被告人刘强、秦红霞均表示,冯波从未参与过放贷、催收业务,也不知道斩首利息(斩首利息是指高利贷者或地下钱庄,当贷款给借款人时首先发行)。 从本金中扣除的那部分钱)。 他们委托冯博代理他们打民事诉讼时,并没有涉及太多案件的具体细节。

据受害人称,向刘强借高利贷需要支付斩首利息,并以自己名下的房产和公司作为抵押。 刘强在放贷时会利用虚假合同、隐瞒还款证据等方式积累债务。 如果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刘强就会指派员工到其家中或工作单位追债,甚至对借款人进行威胁、拘留、殴打,最终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占对方财产。

秦红霞在证词中表示,商会对于借贷业务有固定的流程。 如果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刘强安排她走法律程序,她就会拿着贷款材料到法院起诉,并申请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一名参与追债的商会员工(也是同案被告)在证言中表示,借款合同等材料是冯波按照合法民间借贷模式起草的,但在实际签署时贷款合同上,只签署了借款人的信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栏目都是空白,利息由刘强与借款人口头约定,一般为4%-5%。

检方认为,被告人冯波受刘强直接指挥。 在他成为商会法律顾问之前,他明知该组织从事非法活动,仍为他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他获取非法利益。 刘强利用冯波提供的合同模板虚增贷款金额,并指使秦红霞、冯波等人在后续诉讼活动中隐瞒还款证据。 借款人安排的员工将住在借款人家里,直到还清债务。冯波参与放高利贷的活动,并通过法律知识帮助商会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冯波在法庭上否认自己“受刘强直接指挥”,并且“知道刘强是黑帮性质的组织者”。

他表示,作为一名律师,他是受律师事务所委托为商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与商会不存在劳动、劳动关系,不受刘强的管理和指挥。 而刘强在法庭上的陈述也证实了他和冯波是受托而非下属。 在冯波担任律师期间,其他律师也代理了他的诉讼。

至于“明知”,冯波表示,他只知道刘强从事放贷业务,但对员工讨债、讨债的情况并不了解。 刘强表示,还款承诺书上的这句话是他和借款人共同提出的,冯波给他的材料模板上并没有这句话。

冯波的辩护人指出,冯波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只是履行律师职责。 “只要服务本身不超出范围,我们就不能用委托人的(行为)来检查律师是否合法,应该是律师本人的行为。”

据当天参加听证会的人士透露,冯波的辩护人指出,检方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冯波参与放贷。 除刘强、冯波此前向警方作证外,同案其他21人基本没有对冯波作证。 有罪的指控。

一审两个月后,家人等待法院的判决。 法院认为,冯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5万元,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同案被告人刘强、秦红霞共计130万元。 于元.

三种情况

在检方指控中,冯波除了参与黑社会组织外,还涉及两起诈骗案和一起协助伪造证据案。

起诉书提到,2015年,某借款人向刘强借高利贷70万元。 双方协商好每月4%的利息和抵押物后,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转账前,刘强扣除了8.4万元斩首利息,并要求借款人在收据上签字,称共收取现金8.4万元贷款,但事实上,这部分“现金贷款”被用于作为斩首利息,在发放贷款时直接扣除。 截至2017年10月,借款人已陆续向刘强偿还69.44万元。

刘强表示,借款人还有50万元需要偿还。 2018年5月,他要求商会员工秦红霞到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要求偿还50万元及利息,并委托冯波代理诉讼。 。 代理人。 庭审中,冯波否认了斩首利息以及刘强收到大部分还款的事实。 随后,法院判令借款人共同偿还秦红霞的贷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另一起诈骗案与上述案件类似。 秦红霞被刘强指派去法院起诉后,委托冯波代理诉讼。 最终,法院判令本案借款人返还秦红霞本金70万元及利息。

刘强、秦红霞、冯波在向警方提供的证言中提到,冯波知道借款合同中的“现金支付”部分实际上是斩首利息,而且他也知道追债的事情。 检方认为,冯波在代理案件时明知刘强放高利贷,并向法庭隐瞒刘强收取斩首利息和部分还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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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冯波当庭表示,他在开庭前两天才收到这两起案件的委托,秦红霞完成了材料准备和提起诉讼。 他从来没有参加过刘强组织的借贷活动,更不知道斩首的事情。 秦红霞曾告诉他,借款人转给刘强的钱并不是本息的偿还,而是另一种法律关系。 其按照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代理诉讼,没有非法侵占受害人财产的目的,也没有从中牟利的目的。 。 此外,两起案件的受害者都没有提到他参与了诈骗。

在去年的预审会议上,刘强也明确表示,冯波不可能知道斩首的事情。

冯波的一审辩护人认为,主观上冯波对贷款流程不知情,无诈骗意图; 客观而言,两起案件中,借款人和贷款人均明知实际贷款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事实上不存在欺骗行为。 和欺骗行为。

“帮忙伪造证据案”发生在2013年12月,当时借款人秦柳林无力偿还欠刘强的高利贷。 双方协商将秦名下的4间商铺出租给刘强,以偿还债务。 人,并于2012年12月12日抵押给银行。

起诉书显示,刘强在明知店铺已出租并抵押的情况下,要求冯波起草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为2012年9月19日,早于店铺抵押给银行的日期。 随后,刘强安排人到桂林市燕山区法院起诉秦某。 通过法院调解,刘强成功获得该店20年的租赁权。

检方认为,冯波为刘强制作虚假合同等材料,并利用倒签合同对抗他人租赁权和银行行使拍卖权,并帮助刘强霸占店铺。

冯波、刘强在法庭上表示,在签订合同前,他们并不知道该商铺已出租给他人,合同内容是秦柳林本人同意的。 随后的纠纷。

辩护人表示,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重新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规定,但不构成犯罪; 而冯波涉嫌协助伪造证据发生于2013年12月,起诉时效为五年。 即使构成犯罪,追诉期到2022年也已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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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查期间,冯波被指定监视居住于清风园

清风园的告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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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凌燕记得冯波被带离家时,她对她说:“妈妈,你知道的,我不会为刘强做任何事。”

该案证据中,直接指向冯波犯罪的,是公安机关对冯波、刘强等人的讯问笔录。 冯波表示,很多都不是他的真实意思,并声称自己受到了变相刑讯逼供。 辩护人认为冯波、刘强此前向警方提供的证词不能认定冯波有罪,且证言来源存在缺陷,要求排除冯波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供述。

冯波在法庭上回忆,他在庆丰源被监视居住时,警方告诉他,只要他承认“帮助伪造证据”,几天后就可以释放他。

在清风院期间的一份手写材料显示,冯波于2022年7月12日提出,“请检察官与我会面,听听我对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看法”,并表示,他的抗辩有罪和处罚只是因为他被指控犯有帮助伪造证据罪,但他并没有承认参与黑社会活动。

7月14日,冯波向检察院报案,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 他说,从21日开始,从早上6:00到中午12:00,他被要求连续18个小时以同样的姿势坐在长凳上,直到裤子粘在身上。 在凳子上; 睡觉时,每隔半小时就被辅警拉起来喝水或上厕所。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几天后审讯笔录被做出。 6月29日,冯波在兴宾区人民医院的病历显示,“双臀部出现椭圆形硬币大小的红斑,无渗出物”。

对此,2022年11月16日,来宾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陈述》称,案件侦查期间,冯波得到正常休息和饮食,冯波身体不适,将其送至医院。去医院治疗。 拘留前体检材料显示,其符合看守所拘留条件,无外伤。 公安机关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证明,冯波在审讯过程中回答问题清晰,警察没有打骂他。 但指定居住地的同步录音、录像已被覆盖,无法提供。

冯波的辩护人质疑,清丰院是有关部门的“办案看守所”,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看守所、特殊办案场所不得实施监视居住”的规定。 ”,且审讯视频不完整。

对于清风院的性质,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曾在声明中提及,清风院归检察院所有,不是市纪委、公安局的看守所、办案场所。 既可办公又可居住,居住条件符合指定居住条件。 监视居住的生活要求。

法院认为,检方和公安机关的证据能够证明警方取得冯波有罪供述的合法性。

周灵岩没有去一审。 冯博出事后,她经常要靠安眠药才能入睡。 “我怕他看到我这样会难过。”

周凌言说,冯波从小到大几乎没有和别人发生过矛盾。 有一次,房子被盗,周凌燕报了警。 得知偷东西的人是一名四十多岁的农民工,冯波要求母亲撤案。 诸如“地下世界”之类的词是相关的。

周令艳表示,7月20日,她计划出席二审,这将是冯博涉案一年后,她第一次见到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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