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通行标识有效期不超1年 《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区交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厦门晚报讯(记者 吕嘉捷)昨日,记者从厦门市交警部门了解到,市交警支队起草了《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区交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向广大市民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办法》中规定,禁止车辆在遗产区道路上行驶,确因公共事务、旅游经营、残疾人生活保障等需要使用车辆的,应向遗产区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区车辆通行标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 该通行标识有效期不超过一年,车辆所有人可以在通行标识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遗产区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延续有效期。已核发通行标识的车辆,应按规定喷涂统一外观标识,并将通行标识放置在指定的位置。 《办法》还规定车辆在遗产区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和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路段,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对于在遗产区道路上驾驶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停车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100元罚款;未取得专门通行标识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500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可以扣留相关车辆。 上一条: 厦门88个省重点在建项目提前1个月完成全年投资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