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哪家好?这份信用评价供参考 厦门2020年度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今日公布 厦门日报讯(记者 吴海奎)节后复工复产,不忘安全用气!今日,市市政园林局、市燃气中心通过本报公布厦门2020年度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为瓶装燃气用户在选择供气企业时提供参考。 根据厦门2020年度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厦门市同气燃气有限公司综合评价等级为“A”,厦门市金裕盛液化气有限公司、厦门集顺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综合评价等级为“B”,厦门中油鹭航油气有限公司、厦门市杏泰液化气有限公司、厦门华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综合评价等级为“C”。 厦门2020年第四季度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信息 1.厦门华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在运输、配送瓶装燃气过程中未随车携带出库清单,违法情节分类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档次为P6,扣分值为60分,依据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城执法[2020]286号)。 2.厦门华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在运输、配送瓶装燃气过程中未随车携带出库清单,违法情节分类为较严重,不良行为档次为P4,扣分值为40分,依据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城执法[2020]279号)。 3.厦门华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未做到燃气钢瓶流转数据的可追溯查询,违法情节分类为中等,不良行为档次为P3,扣分值为30分,依据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湖城管罚[2020]251号)。 4.厦门华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向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的居民用户开户供气、开户安检未测漏,扣分值为10分,依据厦门市同安区市政园林局《不良行为认定书》([2020]035号)。 5.厦门华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送气工私售未经企业公示的燃气灶具及配件、开户安检测漏不到位,扣分值为10分,依据厦门市同安区市政园林局《不良行为认定书》([2020]043号)。 6.厦门华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送气工在梧桐路金湖路口至枋湖南路口占用机动车道行驶,扣分值为10分,依据厦门市燃气中心《不良行为认定书》([2020]0006号)。 7.厦门市同气燃气有限公司: 公司未做到燃气钢瓶流转数据的可追溯查询,违法情节分类为中等,不良行为档次为P3,扣分值为30分,依据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湖城管罚[2020]275号)。 8.厦门市同气燃气有限公司: 公司送气工私售未经企业公示的燃气灶具及减压阀、向使用不合格配件用户开户供气、开户安检造假,扣分值为10分,依据厦门市同安区市政园林局《不良行为认定书》([2020]033号)。 9.厦门市同气燃气有限公司: 公司未落实用户安全检查制度,扣分值为10分,依据厦门市同安区市政园林局《不良行为认定书》([2020]039号)。 10.厦门市同气燃气有限公司: 公司送气工私售未经企业公示的配件,扣分值为10分,依据厦门市同安区市政园林局《不良行为认定书》([2020]041号)。 11.厦门市同气燃气有限公司: 公司未落实统一呼叫配送管理,扣分值为10分,依据厦门市同安区市政园林局《不良行为认定书》([2020]032号)。 12.厦门市金裕盛液化气有限公司: 公司送气工私售未经企业公示的燃气灶具及配件、向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的居民用户开户供气,扣分值为10分,依据厦门市同安区市政园林局《不良行为认定书》([2020]034号)。 13.厦门市金裕盛液化气有限公司: 公司未严格落实抢修制度,扣分值为10分,依据厦门市同安区市政园林局《不良行为认定书》([2020]037号)。 14.厦门市金裕盛液化气有限公司: 公司向不符合条件的用户供气,扣分值为10分,依据厦门市同安区市政园林局《不良行为认定书》([2020]038号)。 15.厦门市金裕盛液化气有限公司: 公司送气工私售未经企业公示的燃气灶具及配件、开户安检测漏不到位,扣分值为10分,依据厦门市同安区市政园林局《不良行为认定书》([2020]042号)。 16.厦门市杏泰液化气有限公司:公司回收非本企业瓶,违法情节分类为较严重,不良行为档次为P4,扣分值为40分,依据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海城管罚[2020]75号)。 17.厦门市杏泰液化气有限公司:公司送气工私售未经企业公示的减压阀、向使用无熄火装置的燃气灶具的居民用户开户供气、开户安检未测漏,扣分值为10分,依据厦门市同安区市政园林局《不良行为认定书》([2020]036号)。 18.厦门市杏泰液化气有限公司:公司送气工违反了《集美区2020年第三季度燃气安全工作会议纪要》(集市政专[2020]25号)中明确的“采用两轮摩托车配送瓶装燃气时,原则上一次配送钢瓶数量不得超过4瓶(含空瓶)”有关要求,扣分值为10分,依据厦门市集美区燃气中心《不良行为认定书》([2020]015号)。 19.厦门集顺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 公司未严格落实抢修制度,扣分值为10分,依据厦门市同安区市政园林局《不良行为认定书》([2020]040号)。 20.厦门集顺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公司用户使用带表减压阀,违反了《集美区2020年第三季度燃气安全工作会议纪要》(集市政专[2020]25号)中明确地“瓶装用户不得使用带表减压阀”有关要求,扣分值为10分,依据厦门市集美区燃气中心《不良行为认定书》([2020]014号)。 21.厦门集顺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公司送气工违反了《集美区2020年第三季度燃气安全工作会议纪要》(集市政专[2020]25号)中明确的“采用两轮摩托车配送瓶装燃气时,原则上一次配送钢瓶数量不得超过4瓶(含空瓶)”有关要求,扣分值为10分,依据厦门市集美区燃气中心《不良行为认定书》([2020]017号)。 22.厦门中油鹭航油气有限公司: 公司用户未使用金属软管,违反《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全市瓶装燃气用户统一使用金属软管的通知》([2019]131号)要求,使用带表减压阀,违反《集美区2020年第三季度燃气安全工作会议纪要》(集市政专[2020]25号)中“瓶装用户不得使用带表减压阀”有关要求,扣分值为20分,依据厦门市集美区燃气中心《不良行为认定书》([2020]018号)。 23.厦门中油鹭航油气有限公司: 公司送气工违反了《集美区2020年第三季度燃气安全工作会议纪要》(集市政专[2020]25号)中明确的“采用两轮摩托车配送瓶装燃气时,原则上一次配送钢瓶数量不得超过4瓶(含空瓶)”有关要求,扣分值为10分,依据厦门市集美区燃气中心《不良行为认定书》([2020]016号)。 24.厦门中油鹭航油气有限公司: 公司送气工在思明区鹭江道湖滨西路口至寿山路口占用机动车道行驶,扣分值为10分,依据厦门市燃气中心《不良行为认定书》([2020]0007号)。 上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