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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编辑:搜虎网      来源:搜虎网      两岸   福建   融合   海峡   台湾

2023-09-13 22:00:27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径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历史任务,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福建在对台工作全局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 为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支持福建探索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径,建设两岸强国,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一、总体要求

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实践弘扬“海峡两岸是一家人”的理念,突出以促融合、促效益、促融合、促情感、促融合,着力打造福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

充分发挥福建在台湾的独特优势和先导作用,用好各方资源,深化融合发展; 始终尊重台湾同胞、关心台湾同胞、造福台湾同胞,健全增进台湾同胞福祉、享受平等待遇的政策制度。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先行先试试点,扩大授权赋能,持续推进政策和制度创新。 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持续推进、长期成功,因时因地制宜,支持条件好、优势突出的地区率先试点,引导其他地区地区找到正确的定位和协同效应。

工作目标。 海峡两岸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基本建成,福建作为台胞台企第一家园的效应充分显现。 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两岸一家亲、闽台亲”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 闽台人员往来更加便捷,贸易投资更加顺畅,交流合作向更广领域、更深层次拓展。 厦门与金福马一体化发展示范效应不断显现,平潭综合实验区充分发挥整合对台作用。

2、打造台胞、台企落地第一家园

(一)畅通台湾同胞沟通渠道。 适当提前开展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资金等要素保障。 推动闽台基础设施全面互联互通,打造对台立体综合通道枢纽,畅通闽台与大陆其他地区的联系。 加强物流枢纽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完善区域物流配送体系。 进一步优化和集约福建沿海、台湾本岛、金门、马祖等客货航线。 为海峡两岸同胞往来闽台、台湾同胞在闽停留居住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 鼓励更多未去过大陆的台湾同胞来福建参观交流。

(二)推动台湾学生来闽留学学习。 对在福建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台胞子女实行“欢迎、平等对待、就近就读”的政策。 支持福建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多种方式扩大招收台湾学生。 支持海峡两岸高校来闽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和多元化合作,支持台湾优势特色产业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福建股份制、混合式职业学校办学。 建立一批两岸青少年学习基地。

(三)鼓励台湾同胞来闽就业。 支持福建各类企业特别是台资企业聘用更多台籍员工。 加大福建职业学校招收台籍教师力度。 进一步扩大台湾专业资格直接认可范围。 台湾医生按规定在福建行医。 逐步扩大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福建从事法律职业的执业范围。 大力发展包括台资机构在内的多元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扩大台湾同胞的社会参与。 支持台湾同胞参与福建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社会福利等各项事业发展。 支持台湾同胞深度参与福建本土社区建设、基层治理等实践活动。 支持台湾同胞加入相关产业、学术、专业社会团体。 试点台湾同胞担任福建省非宗教社会组织领导人和法定代表人。 支持台湾同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各级荣誉奖项评审。 鼓励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检察联络员、司法辅助人员等,参与福建法治建设。

(五)便利台湾同胞在闽生活。 取消在闽台胞暂住登记。 鼓励台湾同胞申请办理台湾居民居住证。 台湾同胞落户福建,实现了定居的愿望。 扩大台湾居民居住证身份验证适用范围,力争实现台湾居民居住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在社会应用上同等便利。 鼓励台湾同胞到福建购房。 完善在闽台湾同胞就业、医疗、住房、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制度保障,依法依规将在闽台湾同胞纳入内地社会保障体系。

(六)完善涉台司法服务。 打造整合涉台法律研究咨询、法律查明的开放资源共享平台。 加强两岸仲裁机构交流合作,允许台湾民商事仲裁机构在厦门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港澳台、涉外仲裁服务。 打造大陆涉台司法服务首选地,为台湾同胞和台企参与两岸融合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持续优化涉台执法、起诉、审判、执行监督等机制,不断提升涉台法律服务水平。

三、推动闽台经贸深度融合

(七)优化涉台营商环境。 支持福建省打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引导台胞台企共同构建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关于制定促进闽台一体化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的意见鼓励福建自贸试验区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向台湾拓展。 支持对台小额贸易创新发展。 搭建两岸标准共通服务平台,鼓励两岸产学研企业共同制定行业共通标准,探索建立台资企业资质评估认证制度。 完善台胞台企权益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渠道,促进闽台台商增量增质。

(八)深化产业合作。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加强闽台产业合作,提高两岸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性。 强化要素保障,支持古雷石化产业基地、宁德动力电池集群打造集聚海峡两岸资源要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产业基地和先进制造业集群。 支持福建企业与在闽台商共同打造企业合作联盟。 支持两岸多层次金融市场建设,创新两岸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推动设立两岸产业融合发展基金,支持海峡“台资板”创新升级股权交易中心,加强与新三板的合作对接,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福建优质台企在大陆上市,鼓励更多台企参与大陆金融市场发展。 支持两岸时尚创意产业合作,共同培育民族特色品牌。

(九)促进台湾农渔业和中小企业在闽发展。 鼓励台湾农民、渔民参与福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参与乡村振兴。 将继续惠及台湾农民和渔民,在用地、融资、开拓国内市场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 深化闽台旅游资源合作开发,支持台商参与福建乡村旅游提质升级。 加大对台农创业园区建设支持力度,开展海洋经济等领域交流合作,支持台企、农户聚集地区创建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共建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国家现代农渔业基地和优质平台。 吸引台商来闽从事电子商务、医疗健康、物流、餐饮等服务业。 支持符合条件的大陆和台湾企业申请中华老字号。 鼓励台湾中小企业到福建发展,支持福建建立海峡两岸中小企业合作区。 推动两岸未来产业发展合作。 探索两岸服务贸易合作发展新形式。

(十)加强科技创新合作。 鼓励闽台企业和科研机构共同建设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推动闽台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 支持福州、厦门打造特色鲜明、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闽台人才聚集平台。 打造海峡两岸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支持台湾同胞和台企参与绿色经济发展。

四、推动福建一体化发展

(十一)支持厦金加快一体化发展。 支持厦门开展综合改革试点,通过清单、批量授权的方式,赋予厦门更大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自主权。 落实金门居民与厦门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带头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民化,打造厦门、金门“同城生活圈”,深化两地互联互通。厦门大学与金门大学的学校交流与合作。 探索厦门与金门基础设施建设合作模式,加快推进与金门的电力、燃气、桥梁互联互通,支持金门共享厦门新机场。

(十二)支持福州、马祖深化一体化发展。 打造福马“城市生活圈”,支持马祖居民享受与福州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建立福州马祖产业合作园,推动福州与马祖在文化旅游、海洋渔业等领域创新融合,吸引台湾同胞、台企参与福州数字经济发展。 促进福州与马祖之间的水、电、通风、桥梁互联互通。 支持福州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与台湾建立一体化协调机制,实现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十三)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发展。 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建设对台全方位开放。 逐步构建对台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体系,扩大对台跨境服务贸易开放,探索建设两岸共同市场先行区。 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更加便捷的两岸通道。 研究开放台湾信息服务等产业准入,研究探索加快教育开放的相关措施。

(十四)推动福建其他地区一体化实践。 充分发挥泉州、漳州闽南语地区台湾同胞主要祖地优势,打造世界闽南文化交流中心,与澎湖开展融合发展实践。 支持龙岩、三明发挥客家祖源优势,创新两岸客家文化交流。 支持三明建设海峡两岸农村一体化发展试验区。 支持莆田以妈祖故里和海峡两岸生物科技与医疗健康产业合作区为载体,深化对台交流合作。 支持南平深化对台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合作。 鼓励宁德扩大对台新能源、海水养殖产业合作。

五、深化闽台社会文化交流

(十五)扩大社会文化交流与合作。 支持闽台各类民间组织开展经常性交流,鼓励有条件的台湾民间组织在福建设立办事处。 支持厦门大学等加强涉台研究机构建设以及与台湾各类智库交流合作。 办好海峡论坛等两岸重大交流活动。 实施闽台历史展示溯源工程,开展闽台通族谱、寻根祭祖等活动。 充分发挥妈祖等民间信仰的精神纽带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民间信仰习俗交流活动。 鼓励台湾宗教界和其他社会人士来福建短期学习。 支持闽台佛道交流合作。 建立健全平台企业促进闽台文化交流的激励机制。

(十六)鼓励青少年交流。 支持闽台各领域、各行业青年团体建立常态化沟通渠道。 加强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平台建设,帮助台湾青年来闽追梦、筑梦、实现梦想。 支持闽台中小学加强校际交流,开展棒球、垒球等青少年特色运动合作。 利用新媒体、流行文化、互联网等广泛开展体验式、沉浸式、互动式传播活动,不断扩大闽台青年共同的“朋友圈”和“事业圈”。

(十七)推动文化领域融合发展。 鼓励海峡两岸同胞共同弘扬中华文化,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创新和发展。 打造更多文化产业合作平台,鼓励台湾文化企业投资。 支持闽台合作项目通过海外中华文化中心对外展示。 试点允许台商在福建投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运营公司。 引导闽台产业合作制作精品影视。 汇聚海峡两岸文化娱乐资源,打造两岸流行文化中心。 继续开展涉台文物保护工程。 鼓励台湾同胞申报福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支持闽台妈祖宫庙联合开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妈祖信俗”保护行动,共享保护成果。 推动海峡两岸红砖建筑和妈祖文化古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实施“南岛语系起源与传播研究”项目。 支持台资企业申请文物保护项目资质,支持台资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福建省考古项目。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八)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党中央对福建探索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径和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各方面工作全过程。

(十九)完善工作实施机制。 中共中央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协调,统筹谋划,建立动态优化完善机制,推动政策落实、评估调整、总结总结。中央有关部门和国家机构要提出创新举措,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力支持福建探索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新机制、新路径、新模式。 福建省要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协调落实机制,充分发挥各方作用,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见效。 成立福建探索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径专家委员会,开展深化闽台融合发展政策研究。

(二十)夯实法治保障基础。 做好推进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法治保障工作。 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涉及调整适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按照法定程序授权后实施。

(二十一)提供资金支持。 中央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福建开展涉台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 中央预算内投资类专项要加大对福建探索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径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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