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信部装备工业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今年8月,全国已累计开放开放测试道路2万多公里,一批智能网联汽车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产品(简称“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已大批量落地。 研发测试验证了部分产品具备一定的量产应用条件。
针对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及上路通行试点工作,四部门研究制定了《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及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引(试行)》 《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指导汽车生产企业和用户。 试点工作将在车辆运营城市的有限区域内有序开展。 《指南》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准入、用户、上路准入、试点暂停退出四个部分。
其中,事故责任划分在“过路”部分进行了明确。
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试点汽车制造商和试点用户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至少在事故发生前15秒(或自动驾驶系统启动时间,以较晚者为准)进行报告。事故发生后至少 15 秒。 上传5秒视频信息(或自动驾驶系统退出时间,以较早者为准)至本地平台,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事故自查报告及相关信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的天数。 。
相关信息应包括车辆及自动驾驶系统的基本信息、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信息、行驶环境信息、安全员操作及状态信息、车辆乘客状态信息、故障信息等。公安机关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要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用户提供其他信息和材料。
未按要求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的,由不提供方承担事故责任。
总之,如果在自动驾驶系统未激活的情况下发生事故,车辆将按照现行规定承担责任; 自动驾驶系统启动过程中发生违法或事故的,试点企业和试点用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提供支持材料。 若未按要求提供材料,造成事故后果自负。
如果车辆在未激活自动驾驶系统功能的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按照现行规定追究车辆责任。 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功能启动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不足部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各方的赔偿责任。
智能网联汽车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试点用户承担;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基础设施和设备提供者、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试点用户应当承担责任。 用户可以依法追偿。 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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