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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展现对家暴零容忍司法态度

编辑:搜虎网      来源:搜虎网      暴力   人身   法院   成年   遭受

2023-12-01 00:02:13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已经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诉讼程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展现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司法态度。

家庭暴力不仅侵犯受害人个人合法权益、影响家庭和谐,而且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否认和制止。 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是社会共识,也是司法态度。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对施暴者形成法律震慑。

人身安全保护令降低举证标准,扩大适用范围,最大限度发挥预防作用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确实面临家庭暴力危险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系统的目的是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做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受伤害。 但在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最大障碍是受害人提供证据的缺乏。

龚某与李某是夫妻,其妻子李某曾多次遭到丈夫龚某的暴力殴打。 在一次严重的案件中,她还被龚持刀威胁。 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他只能向警方提交一些身体受伤的照片和通话记录。 “照片上的李受伤是她摔跤造成的,我没有打她。” 面对指控,龚并不承认家庭暴力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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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李某提供的照片及报警记录不能充分证明其遭受龚某家暴,但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多次​​报警以及日常生活经验。 经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性较大,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 最终,法院依法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

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禁令的预防性保护功能,202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标准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证明需要证明的事实。 是‘有较大可能性’,低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需要证明的事实‘极有可能’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能力较弱,其家庭暴力行为属于私人行为,该规定降低举证标准,最大限度地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

除了来自家庭之外,家庭暴力在恋爱关系中或恋爱关系终止和离婚后也很常见。 林某(女)与赵某分手后,赵某以暴力、定位跟踪、使用窃听设备、破坏门锁、大门、安装监控摄像头等方式骚扰林某,严重影响林某的正常生活。 影响林某的工作和生活,对林某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林某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赵某多次调解未果,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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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谈恋爱、交朋友、解除恋爱关系为由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或离婚。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的实际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条规定,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对象范围从家庭成员扩大到发生过恋爱关系、婚姻关系或者以爱情、友情为由有接触的人,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亲密关系。除了家庭成员之外。 违法行为。 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赵某殴打、骚扰、跟踪、联系林某。 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筑起了一道“隔离墙”,充分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明确心理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保护个体独立、自主和身心健康。

李某与王某是夫妻,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李某多次在王工作场所跳楼、喝农药威胁王。 王女士多次致电警方交涉,但未果。 为确保人身安全,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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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暴力的危害并不比身体暴力小。 法院认为,虽然李某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并未对申请人造成身体伤害,但其自残、自残行为肯定会使申请人紧张、恐惧,导致王某精神不稳定。 根据李某的主观意志,该行为属于心理暴力,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条件。

人民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为了控制对方行为而伤害自己也属于家庭暴力,为更多家庭心理暴力受害者自救指明了有效途径,提高了个体独立性、自主性和身心健康等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现实生活中,未成年子女不仅可能成为施暴者的直接施暴对象,还可能因被抢劫、藏匿、目睹家庭暴力而遭受精神心理障碍。 在蔡某与唐某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孩子由唐某直接抚养。 但蔡某不肯,就把孩子带走了。 今年4月,经过法院等各方努力,蔡某将孩子交还给唐某。 随后,蔡某在探望过程中使用暴力抢走孩子,并对唐某进行殴打,致使孩子受伤。 由于抢劫事件,孩子的身心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不敢上学、不敢出门。 为了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不受威胁,唐某代表孩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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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侵犯了对方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 它还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应坚决预防和制止。 “本案中,虽然父亲暴力殴打的对象不是孩子,但考虑到孩子是目击证人,而且他所遭受的身心虐待与父亲的家庭暴力有直接关系,因此应认定他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 ”主审法官表示,在充分听取专业人士的分析和意见后,法院认定父亲的暴力抢劫行为给孩子造成了身心伤害,依法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安排聘请心理咨询师对申请人进行长期的心理咨询、指导。

为防止未成年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父母离婚后,13岁的女孩彭某某与父亲彭某某、奶奶生活在一起。 彭某某因长期被父亲打、骂、强迫站、跪,精神处于焦虑、抑郁状态。 有一次,彭因与父亲发生矛盾被赶出了家门,他向学校老师求助。 老师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并联系社区。

经派出所核实,彭某确实多次被强迫站立、跪下、用衣架殴打孩子。 彭某的伤势被鉴定为轻伤。 公安机关向彭某发出反家庭暴力警示信,警告彭某严禁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随后,彭某被安置在社区临时救助站,彭某的母亲代表彭某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向派出所、社区、学校教师咨询情况,并于当天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同时,法院还通过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纠正了彭某在抚养孩子方面的误区。 经过认真反思,彭某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说明,深刻检讨了自己的错误做法,并提出了后续改进措施。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作为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法庭法官王丹表示,本案中,学校积极履行法律义务,配合做好防止未成年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工作。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是未成年人除了家庭之外呆的时间最长的地方。 教师是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键环节。 能否认真关注、及时举报,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现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庭长陈贻芳说。

“我们特别提醒孩子们,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又无人倾诉,可以第一时间向老师举报;我们也呼吁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工作人员切实保护儿童的权益。身心健康。” 陈逸芳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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