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搜虎网

青海首富藏格矿业重审无罪一审获无罪

编辑:搜虎网      来源:搜虎网      青海   采矿   非法   焦煤   开采

2023-09-22 15:06:34 

澎湃新闻记者 谭军

A股上市公司藏格矿业9月9日发布公告称,其实际控制人肖永明非法采矿案被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无罪判决。 此前,8月25日,藏格矿业曾发布公告,披露肖永明已被法院重审并无罪释放。 9月9日的公告强调,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无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被誉为“钾肥大王”的肖永明身家超百亿,是青海首富。 由于其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需要披露刑事案件相关信息,因此受到媒体关注。

澎湃新闻独家获悉,肖永明、青海省原董事长郑荣德同案被告单位青海焦煤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焦煤公司”)焦煤公司及数名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等11名被告人在再审中也被宣告无罪。 此外,与青海焦煤公司同期被调查的另一家企业——义马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也获得无罪判决或检方撤诉。

上述两家公司涉及的非法采矿案件,均是由三年前震惊全国的祁连山南麓木里煤田非法采煤事件以及随后引发的生态整治风暴引发的。 但法庭上,当地政府支持煤炭开采、“探代采”是否构成非法开采引发争议。

青海犯罪案_组织卖渎罪判主犯判3年_

央视报道《木里矿区非法采煤整治全过程》截图

“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实事求是,查清了事实真相,该判决为保护民营企业权益树立了榜样。” 青海焦煤公司原董事长郑荣德的辩护人蔡正华律师表示。 藏格矿业还在公告中表示,“这一判决也将激发民营企业家更大的信心,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澎湃新闻还了解到,在木里煤田生态整治风波中,青海兴庆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人马少伟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今年8月19日,青海西宁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对马少伟的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630万元。 依法追缴马少伟控制的兴庆公司违法所得9亿多元。

木里煤田整治风波:副省长自首,“隐形首富”被判刑

2023年5月16日,《新财富》杂志发布的2023年新财富500强排行榜中,中国富豪500强中只有一位来自青海的企业家。 他就是肖永明。

肖永明身家超百亿,被誉为青海首富。 作为A股上市公司藏格矿业的实际控制人,他也被称为“钾肥大王”。 然而,导致肖永明入狱的非法采矿案却与煤炭开采有关。

梳理上述“非法采矿案”的背景,可以追溯到20年前。

组织卖渎罪判主犯判3年__青海犯罪案

2003年,在西部大开发的背景下,青海省开始招商引资开发木里煤田。 木里煤田位于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和海北州刚察县交界处。 是祁连山煤炭富集带的资源集聚区,也是青海省唯一的焦煤资源富集区。 高原冻土下的焦煤是优质炼钢原料,木里煤田资源储量达35.4亿吨。

木里煤田经过多年开采,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引起了中央高层的重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发文称,2014年以来,党中央先后发出重要批示,要求坚决停止木里矿区破坏性开采。 但有些人却“另辟蹊径”,长期在木里矿区非法开采煤炭,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2020年8月4日,一篇题为《青海“隐形首富”:祁连山非法采煤获利数百亿且未停歇》的重磅调查报告曝光了一家名为青海兴庆工贸工程集团的民营企业。该公司以恢复治理为名,在祁连山南麓腹地木里煤田巨虎更矿区进行掠夺性开采。 14年来,涉嫌无证非法开采煤炭超过2600万吨,获利超过100亿元。 源头、青海湖和祁连山水源保护区对当地生态造成了破坏。

据人民日报报道,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草原局等部门迅速成立“中央有关部门赴青海工作组”。 现场调查整改。 青海省开展了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生态文明建设行动。

2020年9月,时任青海省副省长、海西地委书记温国栋主动投案自首。 此前,青海省纪委对另外15名省级及以下干部进行了审查调查,并采取了留置措施。

与此同时,青海省公安厅就青海兴庆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庆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等问题立案调查。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称为青海“隐形首富”的马少伟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三年后,温国栋、马少伟、兴庆公司受到法律的严惩。

公开资料显示,2022年3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一审判决。 青海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温国栋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22年12月30日,青海省海西地委原委常委、海西州政府原副州长、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原常务副书记、青海省海西循环经济试验区原副主任梁彦国管委会,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他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梁彦国的罪名之一是:2018年5月,利用海西地委常委、青海省副省长、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便利,帮助青海兴庆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木里煤田巨湖庚矿区5号井边坡管理优化方案》,允许兴庆公司在木里矿区进行非法开采辖区以矿山恢复治理为名,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澎湃新闻获悉,今年8月19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对马少伟的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630万元。 。 依法追缴其控制的兴庆公司违法所得9亿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至2020年7月,兴庆公司非法开采原煤价值59亿余元,非法获利8.79亿元。 2014年以后,按照国家生态保护和建设部署,青海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大木里矿区环境整治力度,坚决停止手续不齐全的矿山开采。 但兴庆公司继续以“边坡治理”名义开采,出售原煤,获取非法利润。

法院还查明,2016年至2020年期间,马少伟等人人为地培养关系,为兴庆公司谋取利益,获取帮助,并为答谢时任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党委书记提供协助。青海省和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温国栋、副省长梁彦国、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主任李永平的财产木里煤炭管理局的资金总额超过1390万元。 其中,给予温国栋的善款超过1216万元。

青海犯罪案_组织卖渎罪判主犯判3年_

郑荣德、肖永明等人被无罪释放。

反查:青海焦煤等多家企业被查,“青海首富”等人涉案

相关判决文件显示,木里煤田整治风波期间,青海焦煤公司等企业及其责任人也受到调查。

2020年9月8日,青海焦煤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郑荣德被警方拘留。 青海焦煤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矿长等10余人因涉嫌非法采矿被刑事拘留。 2021年1月29日,青海焦煤公司原副董事长肖永明也涉案被捕。

“事实上,在2014年进行环境整治期间,肖永明就已经退出青海焦煤公司。青海焦煤公司也按照政府的要求投入资金参与环境整治。肖永明持有的青海焦煤股份郑荣德的华东电力后来也被转让给第三方。青海焦煤公司涉及的采矿与2020年8月媒体监测到的持续非法采矿不是同一事件。 郑荣德的辩护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正华说。

据介绍,2003年木里煤田投资刚启动时,上海华东电器集团负责人郑荣德随团来青海考察,很快就决定在青海投资煤炭开采。 2004年4月,华东电器集团与上海红珠物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注册青海焦煤公司,郑荣德担任法定代表人。 三个月后,海西州政府(甲方)与华东电器集团、上海宏筑公司(乙方)签署了共同开发海西州煤炭资源的《煤炭项目合作协议》,商定了总项目投资4.6亿。 ,三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营; 甲方同意并支持乙方开发甲方境内煤炭资源,并全面负责协调开发中的相关事宜,保障乙方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2005年1月14日,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召开会议决定,将江仓矿区第二矿田探矿权转让给青海焦煤公司。 同年3月25日,青海焦煤公司登记申请了青海省天峻县江仓煤矿区第二矿田探矿权证。

2006年4月,肖永明收购上海红珠物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成为青海焦煤公司股东,并一度担任副董事长。

几年后,2011年4月,上海红珠公司将其持有的青海焦煤公司40%股权转让给振鹏宇效(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随后退出青海焦煤公司。 2012年9月,华东电器集团将其持有的青海焦煤公司58%股权转让给振鹏玉晓公司后,也退出了青海焦煤公司。

青海犯罪案_组织卖渎罪判主犯判3年_

但青海焦煤公司、郑荣德、肖永明等人最终因非法开采而被法院起诉。

青海犯罪案__组织卖渎罪判主犯判3年

藏格矿业有限公司公告

争议:政府支持煤炭开采、“以探代采”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

检察官指控,青海焦煤公司虽于2005年3月25日取得江仓煤矿区第二井田探矿许可证,但2006年10月至2014年7月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勘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法》,江仓煤矿区二号矿场采用“探代采”方式非法开采、出售煤炭资源。 尽管多次受到省、县有关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青海焦煤公司却始终没有停止非法开采活动,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审计显示,2006年10月至2014年7月,青海焦煤公司非法开采煤炭资源773万吨,销售763万吨,销售总额超过36亿元。

检察官认为,青海焦煤公司及其原董事长郑荣德,原副董事长肖永明,原总经理王建平、林海帆,原总工程师赵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吴昌义、邱小伟、邹卫东、黄震、原矿长马德成、严红等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因非法采矿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一审法庭上,几名被告没有提供太多的指控理由。 两名被告承认无证采矿的事实,但不认为属于非法采矿; 作为被告单位,青海焦煤公司及第一被告郑荣德坚称其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对于应政府要求开采煤炭、“以探代采”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采矿罪,多数被告律师均辩称自己无罪。

记者了解到,驳回案件的辩方意见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青海焦煤公司开采是为了提前完成政府下达的煤炭生产任务。 同时,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明示或隐含的要求和奖励,如火药的审批和煤炭产量的报告要求,以及随后的年底考核和表彰,使青海焦煤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的适用范围。 犯罪中规定的“未经许可”采矿)。

2、青海焦煤公司自成立以来,积极配合政府做好木里矿区煤炭开采的行政管理工作。 取得许可证前已具备采矿许可证的实质性条件,不影响国家矿产资源正常采矿管理秩序所保护的核心合法利益。 。 与非法开采、非法开采的黑煤矿不同,青海焦煤公司的煤炭生产和销售活动并非私人进行。 而是按照青海省政府的规划,进入了煤炭行业和区域经济的正常运行。 产量大部分煤炭销往青海当地企业,支持当地经济建设,满足国民经济和生活的煤炭需求。

3、经营期间,郑荣德、青海焦煤公司持续准备并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交采矿许可证申请材料,未对无证采矿成果主动追究。 之所以一开始没有拿到采矿许可证,主要是因为青海省政府实行资源整合政策,导致焦煤公司失去了自主申请的权利。

相关背景是,为促进木里煤田规范有序开发,青海省出台重大政策调整。 按照矿区一主体开发的要求,批准成立青海省木里煤炭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2010年 11月16日成立注册,由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控股,是木里煤田总体规划范围内唯一的煤炭资源开发商矿区控股青海焦煤公司等六家企业。 开发公司进行重组。

组织卖渎罪判主犯判3年__青海犯罪案

2012年9月6日,木里煤业集团与青海焦煤公司签署协议,规定木里煤业集团作为木里煤田江仓矿区第二矿区采矿权证的主申请人。 青海焦煤公司将根据第二井场查明的资源储量承担全部申请费并缴纳管理费。 2014年7月31日,木里煤矿集团登记为采矿权人,取得江仓矿区第二矿场采矿权证。

“主观上,青海焦煤公司没有非法采矿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擅自进行采矿,其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法庭上,不少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应采用刑事手段处理。 ,但应该被无罪释放。

曲折:一审判决有罪后,中院发回重审,全案均无罪。

但“特殊政策背景”并未被一审法院采纳作为定罪理由。

2022年6月30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青海焦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青海焦煤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煤炭出售,构成非法采矿罪。 ; 被告人主动组织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或者主动参与煤炭开采、销售管理活动,构成非法采矿罪,对青海焦煤公司处以1000万元罚款; 判处被告人郑荣德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 肖永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青海焦煤公司、郑荣德等多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一年后,2023年7月21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 2023年8月24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经过再审,最终改判“全案无罪”。

法院认为,虽然青海焦煤公司在取得矿产收购许可证前存在“以探代采”的行为,但作为二井田的实际采矿权人,其采矿活动并未超出划定的矿区范围。由探矿权和采矿权组成。 由于政府要求采矿许可证由整合公司申请,矿区公司不得自行申请,以及企业整合、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未能及时取得。 不过,青海焦煤公司并没有隐瞒煤炭开采的事实,企业整合、生产经营、用地审批、烟火审批、纳税等都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青海焦煤公司的开采行为不属于未经许可开采的行为。

与此同时,青海焦煤公司在采矿过程中并没有刻意拒绝申请许可证或回避申请许可证,而是主动申请了采矿许可证。 由于企业整合等客观原因,许可证申请主体为整合后的公司,青海焦煤公司未独立申请采矿许可证。 因此,2014年之前无法申请采矿许可证。虽然青海焦煤公司尚未获得采矿许可证,但政府职能部门已默认其通过行政合同、文件和会议记录进行企业整合和煤炭资源开发。 尽管一再强调无证不得开采、以勘探代开采、并多次实施行政处罚,但并没有采取实质性措施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也被吊销。 2014年7月下发的《采矿许可证》,可以证明青海焦煤公司具备申请采矿许可证的条件,其采矿行为得到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默许”。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给予了青海焦煤公司合理的信任,主观上造成了误解,认为“探代采”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合法且违法,主观上不存在任何问题。意图从事非法采矿。

据此,法院判决青海焦煤公司不犯非法采矿罪,郑荣德、肖永明、王建平、林海帆、赵刚、邱晓伟、邹卫东、马德成、吴昌义、严曾在青海焦煤公司工作的洪某、黄震不犯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犯罪。

法院更正:再审判决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树立典范

青海犯罪案__组织卖渎罪判主犯判3年

除了青海焦煤公司案被宣判无罪外,澎湃新闻获悉,国有企业义马煤炭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海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被与青海焦煤公司同时立案调查。 人们也收到了无罪判决或检方撤诉。

相关法律文件显示,与青海焦煤公司类似,2020年10月24日,青海益海公司原董事长马树胜因涉嫌非法采矿被拘留。 同案中还被拘留的还有多名益海公司前员工。 负责人为总经理、副总经理。

与焦煤公司“勘探不开采”不同,益海公司被指“跨界开采”。 检方指控,2010年12月至2016年12月,益海公司管理的天骏益海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跨境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共计771万吨以上,销售总量总量超过37亿。 元。

澎湃新闻获悉,该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2023年7月19日,公诉机关以存在其他情节为由,对被告单位天骏益海公司及被告人高晶杰、杜东撤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简、王宏伟、徐敬民、郝金山被提起公诉。 2023年7月26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青海怡海公司及青海怡海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马树胜、李灵杰、侯刘跃无罪。

“被警察指挥闯红灯的行人不会受到惩罚。” 杜东健的辩护人、北京京师律师王锡斌认为,涉案采矿行为完全是青海省省、市、县政府明知而有效管理的。 此次活动是在不同情况下开展的,得到了​​青海省各级政府的支持、帮助和鼓励。 由于“跨境挖矿”行为是政府支持的生产行为,应适用对政府信任的原则来判定无罪。

“政府信任原则,又称信托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产生了信托利益,且该信托利益因其合法性而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应当不能撤销这个信托利益,而如果撤销,则必须补偿信托利益的损失。因为政府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也必须诚实守信。” 王锡斌说道。

澎湃新闻注意到,近年来,各地开展涉矿专项治理,非法采矿案件明显增多。 非法采矿罪是我国刑法中与破坏矿产资源罪相关的主要犯罪。 其立法解释和司法适用也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

著名刑法学者周光全在《中外法学》2022年第4期发表《非法采矿罪的关键问题》,文章指出,“由于行政上对采矿权许可证的严格审查和审批”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倾向仅根据行政违法行为来认定非法采矿犯罪。 这种抛弃刑法固有的违法性进行判决的现状亟待改变。 ”

文章提到,“在个别案件中,要结合被告无证采矿行为事先咨询矿产主管部门或者长期以来得到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支持的事实,无法认定行为人的违法认识是否错误。 避免,对这一犯罪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从而排除了他的责任。”

2022年12月8日,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院教授侯艳芳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非法采矿犯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一文指出:在矿产资源所有权未受到实质损害的情况下,探矿权向采矿权过渡期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不应当追究采矿活动刑事责任。 对探矿权向采矿权过渡期间发生的采矿活动,实行少抓、慎起诉、慎拘留的刑事司法政策,并通过合规等方式督促涉案矿业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

今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出了总体要求。 意见明确,“依法保护私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执法和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正义。 . . . . . 健全涉企案件申诉、再审机制,健全冤案有效预防和定期纠正机制。

“在环境整治风暴中,实事求是地查明真相,不冤枉无辜。城西区法院的再审判决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树立了榜样。” ” 蔡正华说道。 藏格矿业还在公告中表示,“这一判决也将激发民营企业家更大的信心,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青海犯罪案_组织卖渎罪判主犯判3年_

海量信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搜虎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我的评论 共有条评论
    名字: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