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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银保监分局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望湖路支行违规收费、贷款三查审慎

编辑:搜虎网      来源:搜虎网      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长安银行   审慎监管   保监

2023-08-03 19:06:0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豫银保监局决字[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望湖路支行被违规收费、三查贷款不审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榆林银保监局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望湖路支行处以58万元罚款。 ,有限公司; 并向郑国强发出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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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资格审查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阻碍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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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不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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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本法除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罚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并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银行工作直至终身。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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