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临沂银保监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临银保监局决[2023]24、25、31、32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南支行、临沭支行信贷业务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共计70万元。
临银保监局决字[2023]24号显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分行信贷业务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临沂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根据临银保监局决字[2023]25号文,朱清华直接负责机构授信业务管理工作,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临沂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
临银保监局决字[2023]31号显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信贷业务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临沂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40万元罚款。
临银保监局决字[2023]32号显示,吴友文直接负责机构授信业务的管理工作,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临沂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资格审查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阻碍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不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并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银行工作,直至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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