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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开旅游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编辑:搜虎网      来源:搜虎网      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旅游   基金管理   私募基金

2023-11-02 14:00:28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陕西国开旅游产业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立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股权基金资产并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的私募服务机构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审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等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约谈、出具警告信、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陕西国开旅游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警告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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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凯旅游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贵公司在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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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充分履行诚实信用、审慎、勤勉义务。 有些基金收益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不挂钩; 基金账户不规范,部分投资收益未存放在托管账户。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告信的行政监管措施。 请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和检查相关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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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您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本决定函之日起。 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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