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称,为支持居民刚性、改善性住房需求,体现公积金制度公平、互助、普惠,经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九次全体会议批准,住房公积金优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确定标准。
其中,若贷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在北京市无房且无全国(含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贴息贷款,下同)政策性贴息贷款,下同)有首套住房认证标准的贷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适用首套住房认证标准。 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借款人在北京拥有一套住房; 或在北京无房但在全国范围内有一项公积金贷款记录; 或者在北京有一套房子,在全国有一套房子。 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在北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不再发放公积金贷款。
《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1月1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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