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临汾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临津管分决字[2023]6号)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虚假列名获得资金的费用; 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投保人利益。 责任人为时任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范建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分公司出具报告. 处以罚款19万元; 范建岭被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罚款。但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罚款; 情节严重的,限制其经营范围、责令停止受理新业务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以下罚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上; 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经营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陈述、文件或者信息;
(二)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登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外,根据本法分别规定,除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给予单位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罚款。但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单位。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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